省民宗委对我省贯彻《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情况进行检查

09.05.2014  05:32

3月25日至28日,省民宗委、省创建办、省人大民侨外委、省监察厅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西宁市、海北州、省交通厅、省旅游局、青藏铁路公司、青海机场公司等地区和单位贯彻《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此次检查是依法对4个辖有自治县的市(州)人民政府和26个省政府部门,就2013年贯彻《若干规定》情况书面自查基础上进行的重点检查。同时,也是针对昆明“3·01”事件后一些地方出现歧视、驱赶新疆籍少数民族群众的现象,省民宗委在安排全省贯彻国办33号文件的基础上,以《若干规定》年度检查为契机,对西宁市区公共服务行业的基层窗口单位进行的重点抽查。

通过书面自查和重点检查,检查组认为,2013年以来,我省有关地区和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若干规定》,在推进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转移支付、支持生态保护、扶持较少民族发展、加大扶贫开发、发展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推动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小康建设步伐,较好地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同时,先进区创建活动开展以来,各公共服务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了从业人员的民族政策教育,各公共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在提供服务或进行安检时,都能够认真执行民族政策,尊重民族合法权益,很好地贯彻了国办33号文件精神。

检查组在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情况和问题。如有的民族自治地方反映,一些上级机关在出台政策和具体措施时,没有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情况,一刀切现象普遍,在减免配套资金、生态保护补偿、财政转移支付,以及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力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同时,在公共服务行业中存在道路交通指示牌、服务提示牌没有规范使用和书写民族文字的现象,引起少数民族群众的不满。在旅游接待方面,星级宾馆均接受旅游部门的监督管理,民族政策执行的较好,但不够星级标准的社会宾馆存在监管缺失的问题。

省民宗委副主任马文彪在检查时指出,我省是个多民族省份,有13个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是民族工作的首要任务,各部门作为上级国家机关,要认真履行帮助自治地方加快发展、保障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力的法定职责,切实把《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有公共服务职能和安全检查的部门或单位,要加强行业监管和从业人员的民族政策教育,在提供服务和安检的过程中严格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尊重民族权益,坚决杜绝针对某特定区域特定民族的拒载、拒住、特殊安检等侵犯合法权益、伤害民族感情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