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创建工作专项考核

28.10.2016  09:06

为全面推进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创建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于10月23日至31日,依据《青海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创建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对各市州和省直单位创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成效进行专项考核。

此次考核主要采取听查看的方式进行。各市州考核内容包括推进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工作落实及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贯彻落实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相关要求、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八进”活动情况;省直单位考核内容包括:重视民族工作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规情况、切实履行创建责任情况。

为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从省委统战部、省民宗委、省直机关工委等相关部门和各市州委统战部、民宗委、创建办抽调干部,组成由省直相关部门领导任组长的14个考核组,分赴各市州、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通过召开汇报会、满意度测评、个别谈话、查看相关资料、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考核。各市州原则上抽查1—2个县(市、区)及相关基层单位。省直窗口主管部门原则上抽查1—2个窗口服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