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在青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3.07.2018  21:03

关于印发《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

在青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民宗委(局):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在青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工作,支持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人才培养,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跨区域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教民厅〔2018〕1号)和国家民委、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共同制定了《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在青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8年7月10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报:教育部民教司、国家民委办公厅。

抄送:省考试管理中心,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

青海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7月10日印发

签发人:杨发玉      刘华      校对:赵晓伟      打印:王茜        共印40份

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

在青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跨区域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教民厅〔2018〕1号),为做好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以下简称民大附中)在青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民大附中在青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是指民大附中按照国家民委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在青招收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应届初中毕业生。

第三条    民大附中在青招收少数民族应届初中毕业生应坚持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保障各民族学生利益,以深度贫困地区为重点,面向全省各民族地区招生。

第二章    招生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民大附中招生范围为:各自治州所辖县(市),西宁市、海东市所辖各民族自治县。其中,各自治州为重点招生地区。

第五条    民大附中招生对象为:初中三年户籍、学籍均在招生范围并在当地学校实际就读的少数民族应届初中毕业生,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除此之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生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省出生落户,具有连续的我省户籍,且均没有往省外迁移过户籍。

(二)学生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省出生落户,但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因普通高考招生入学或参军入伍发生户籍迁移,且毕业、退伍后户籍即迁回我省。

(三)学生的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正式调入或考录到我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央驻我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具有我省常驻户口。

(四)学生的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驻我省部队现役军人,或转业安置到我省的退役军人,具有我省常驻户口。

第六条    各市州和有关县(市、行委)教育行政、民族工作部门要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严禁招收不符合条件的考生。凡不符合上述第五条规定的学生,不允许到省外就读高中,不得办理赴省外就读备案登记手续。任何以弄虚作假手段进行登记备案的,或通过省内空挂学籍、在省外实际就读高中的,一经查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第36号令)取消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资格,已经被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和普通高校学籍。

第七条    民大附中在青年度招生计划,由省民宗委、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及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分省(区、市)招生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向各市州分解下达。以县(市)为单位组织考试和招生录取的市州,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分解下达至有关县(市)。

第三章    录取方式

第八条    民大附中中考招生工作纳入有关地区州或县普通高中统一报名、考试、招生管理。具体报名、考试、招生等工作以各有关市州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民族工作部门协同,按照青海省初中毕业暨升学考试的有关要求和民大附中公开发布的招生简章组织实施。

第九条    报考民大附中的考生,必须报名参加生源所在地市州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暨升学考试,并达到当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有示范性高中的地区,应当将民大附中与当地示范性高中列为同批次。

第十条    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分市州和县的招生计划,坚持考生自愿报名,依据当地中考招生办法择优录取,不得超计划招生或强行安排报名录取。除正常统一录取学生外,民大附中不以任何途径以插班、择校、共建、借读、艺术体育特长等名义招收任何学生。

第十一条    民大附中招生工作接受生源地市(州)、县级中考招生办公室和社会监督。民大附中拟录取名单(考生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县区、学籍所在初中、中考成绩等信息)由各市(州)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逐级报省教育厅,并分别在省教育厅、省民宗委、民大附中和北京市中考招生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民大附中所招学生,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北京市的有关管理制度,按照“人人有籍、籍随人走”的原则,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转至民大附中统一管理。办理学籍过程中,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民大附中所招学生入学后,其学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受民大附中、北京市及民大附中所在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要求,确保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第五章    毕业升学

第十四条    民大附中在青招收的少数民族学生,考生及家长必须在民大附中录取为高一新生的当年按照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赴省外就读高中学生资格审查及备案登记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学生户籍所在地考区招办办理赴省外就读高中学生资格审查及备案登记手续。未办理资格审查及备案登记手续的学生不得在青海参加高考。

第十五条    民大附中在青招收的少数民族学生按规定完成高中阶段学业后,参加高考统考招生的学生,毕业当年可在北京市参加高考,其高考报名、考试等相关工作由北京市考试招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参加高校自主招生、综合评价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和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试招生的学生须返回原籍参加高考。

第十六条    民大附中跨区域招收的少数民族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取得北京市高中学籍并在北京市参加高考统考招生的,高考招生计划由教育部在“贫困地区民族专项”计划中单列安排并下达。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单列招生计划组织实施单独录取,未录取的学生返回原籍。

第十七条    本人自愿返回青海参加高考的,由生源地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管理部门要安排落实好学籍转接、学分认定、报名、考试和录取等事宜,北京市考试招生部门和民大附中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青海省和当地普通高中录取及学籍管理的规定,严格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纪律,强化对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监管和约束。对违反招生录取、学籍管理纪律的地区,核减招生计划人数。严禁招生录取工作中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依法做好民大附中报考学生的民族成份确认等工作,根据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要求,居民户口簿、公民身份证等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予认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9日。省级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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