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制定《青海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01.10.2018  09:00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9月12日,省财政厅、省民宗委、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研究制定《青海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是指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可获得财政贴息支持。贴息资金采取企业先付息、财政后补助的方式,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省级财政部门按年度将预算指标下达市州级财政部门。 《办法》明确贷款贴息的范围、利率、额度及金额。 贴息范围: 民族贸易贷款,限于我省民族贸易县内报国家民委备案的民贸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的担负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并列入国家民委指定的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的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活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贴息利率: 贴息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民贸民品企业货款贴息利率为2.88%。 贴息期限: 按各承贷银行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货款实际期限执行。民贸民品企业申请贴息金额为该企业本年度内各笔货款贴息之和。省财政厅会同省民宗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设定贴息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贴息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贴息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办法》的出台,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委提出的“一优两高”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大省建设的具体举措,将有效推动我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供应,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消费需求,缓解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买难、卖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