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助力民族民营企业发展

29.11.2018  10:30
            为有效缓解全省民族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不断优化民族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发展空间,省财政厅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联合省民宗委、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出台了《青海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贷款贴息范围,拓宽承贷金融机构领域,简化申报审核流程,精准施策,持续发力,不断促进民族民营实体经济发展,助力青海成为民族民营企业生长的“沃土”。             一是贴息方式明确。 办法》指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获得财政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范围按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贴息资金采取企业先付息、财政后补助的方式,财政贴息利率按2.88%执行,贴息资金由下一年度统一拨付,期限为一年,实行专款专用,由省级财政部门按年度将预算指标下达市(州)级财政部门,市(州)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组织开展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             二是审批程序简便。 为缩短贴息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将贴息资金的申请时间由季度申报修改为年度申报,申请人办理次数由一年四次缩减为一年一次,办理程序进一步优化。同时,在贴息资金的审批方面,民贸民品企业申请贴息资金时,直接委托承贷银行向人行提交贴息申请材料,由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分别对企业资质、贷款真实性、政策合规性等进行统一汇审,形成最终资金申请报告并附审核意见,逐级上报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申请报告和审核意见,将核定的贴息金额逐级下拨到各市(州)财政部门。各市、州财政部门收到贴息资金后,及时将贴息资金支付给民贸民品企业。             三是承贷范围广泛。 为有效支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政策,支持少数民族地区民族民营企业发展,从2018年9月1日起,承贷金融机构在之前少数核定金融机构的基础上,扩大为所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除财务公司外),将其全部纳入承贷金融机构范围。             四是资金管理科学。 为切实发挥好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规范了各级财政、民族工作、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绩效管理工作职责,强化绩效管理,推进绩效结果运用。同时,加强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一方面,强化各部门主体责任,各级财政、民族工作部门认真履行贴息资金审核、拨付义务,切实加强贴息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财政、民宗委、人民银行每年对此项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贴息资金专项使用。另一方面,明确违规骗取贴息的处理措施。对不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或弄虚作假的企业,不再对其贷款予以贴息。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责令其改正,并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近年来,省财政认真贯彻落实“两个毫不动摇”,通过财政资金的直接支持,让民族民营企业切实感受到财政政策红利。“十二五”期间,共发放民贸贴息贷款37.88亿元,财政贴息额8083.05万元。通过民贸民品贷款贴息不但直接减轻了民族民营企业的负担,助推其发展,同时,在带动少数民族就业和致富、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激活全省民营企业发展活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