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祝平:民间信仰社会治理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当前民间信仰社会治理中的若干问题
对民间信仰的认识和理解仍存在明显差异
封建迷信论:新世纪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文化软实力建设,特别是在民俗文化学者的推动下,民间信仰也以更多正面的姿态进入了人们的视野。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不同地区领导和政府部门对民间信仰的认识并不一致,也不清晰,而且差异明显。从调查情况看,“封建迷信论”似乎依然是主流,即继续把民间信仰活动看成是“搞迷信”,对乡村民众开展各种信仰活动基本持否定态度。
文化遗产论: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和范围,民间信仰中的鬼神崇拜、信仰仪式及各种禁忌等应属于其中的第4项,即“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再加上众多民俗文化学者和参与“非遗”研究认定的学者对民间信仰有着“深切地同情与认识”,于是更加认定了传统民间信仰在现代社会的文化价值,使某些民间信仰及仪式活动因此获得了合法性地位与生长空间,并且在事实上成了一些地方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文化性资源。
中国宗教论:中国民间信仰作为一种普遍的宗教形态,已在国内外学界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认同。从当下的实践来看,民间信仰的宗教性也得到了政府部门和主流舆论的广泛认可。比如,中国社会科学院近年来发布的《中国宗教报告》蓝皮书就将民间信仰报告与佛教报告、基督教报告等五大宗教报告并列,单独列一章。从政府部门来看,目前国家和许多省、市的宗教局(民宗局)都在尝试设置专门处室,将民间信仰纳入管理视野。
对民间信仰的管理和引导存在较大偏差
管理权责不明,社会控制弱化。长期以来,由于民间信仰的属性的不确定,主管部门也不明确,所以对民间信仰的管理缺乏。在调查中,众多村庙管理者对“有事找政府的哪一部门”这一问题所作的回答不一,有的干脆说“不知道”、“没人管”。
管理标准失当,利益原则突出。当下,一些地方政府采取多部门协调合作管理民间信仰的机制,但在确定哪些民间信仰场所和形式应受到扶持与鼓励,哪些应该加以防挖时,利益原则体现得相当突出,即主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刺激和带动旅游文化产业及相关行业产业,或方便开展海峡两岸交流和招商引资。而对于民间信仰及场所对民众与民间社会的影响则考虑不足。
民间信仰的恢复和发展滋生了诸多社会问题
同主流政治文化取向有异质性和离心性倾向。民间信仰杂糅着儒、释、道各教的内容,体系庞杂。体察其崇拜对象、祭拜礼仪等诸方面,至今沿袭着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浓厚色彩,并对信众产生了深刻影响,一定程度上规制着民众传统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价值观念、精神追求以及政治文化取向,容易形成保守的社会价值观。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一些地方的党员和领导干部也参与了民间信仰活动,比如到乡村庙宇烧香拜佛、捐资建庙、抽签算命、热衷风水等,明显同主流政治文化取向有异质性和离心性倾向。
巫术迷信蔓延,损害社会风气和民众身心健康。近30多年,随着民间信仰的迅速恢复和普遍发展,迷信活动在广大乡村沉渣泛起,神汉巫婆利用“巫术迷信”装神弄鬼、妖言惑众、借机敛财等现象时有发生。更有甚者,有的村民生病不去医院看医生,而是请神汉巫婆驱鬼治病,以及吃香灰、喝神水等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致使延误病情、伤害性命,也损害了社会风气,危害极大。
村庙组织的非制度化参与对基层社会管理产生影响,甚至干扰。随着村庙信仰的日益活跃,村庙组织的活动范围和影响力日益扩大,势必会对农村基层组织的权威构成挑战,动摇村庄治理的秩序。在一些村庙组织势力强大的农村,“村民参与村庙活动的热情比参与村民会议还要积极”,甚至“冲击了农村基层组织对农村社会事务的管理。”庙宇的滥建、迷信活动的抬头、村庙的财务不清以及据庙敛财等现象的层出不穷,既直接增加了群众负担,也导致村庄治理陷于无序之中,给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全带来危害。
推进民间信仰社会治理的对策建议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引导信众建设美丽和谐乡村
在农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一方面应引领农村广大民众的思想道德建设,使民众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信念,努力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良好风尚,促进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弘扬正气,抵制歪风。另一方面,应充分调动农村信众的积极性,激发和调动广大信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他们树立艰苦奋斗的致富观,通过自己努力发展生产,创造财富,建设美好生活。同时,要建立民间信仰文化与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协调运转的机制,保护和开发民间信仰中的文化价值。在保持民间信仰仪式活动传统民俗特色的同时,丰富活动形式,并融入健康向上、乡村群众喜闻乐见、富有时代气息的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使民间信仰场所及活动成为弘扬新道德、新文明的载体,促进乡风文明。
坚持宗教文化生态平衡,将民间信仰与其他宗教平等对待
应该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进一步加以重视,并将间信仰与其他宗教一样平等对待。决策层的认识是做好民间信仰工作的前提。为此,有必要加强各级领导干部民间信仰基本知识的教育培训,以提高干部对民间信仰的思想认识和正确管理民间信仰的能力。建议组织编写民间信仰知识读本,使大家进一步明确民间信仰与迷信、民间信仰与宗教、民间信仰与日常生活、民间信仰与中国文化的关系,以及民间信仰的功能、特征等,将民间信仰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纳入各级党委、政府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干部培训的教学内容,使各级干部特别是广大基层干部能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正确认识民间信仰的历史性、长期性、民族性以及特征和社会政治价值,给民间信仰以正确定位。
整合、重塑民间信仰系统,充分发挥民间信仰的正向功能
看重民间信仰的文化内涵和载体。关键是合理挖掘、科学传播,实现传统信仰文化的时代化和大众化。要彰显其价值与民众日常生活紧密联系,同时,还应注重传统民间信仰文化载体——礼仪的传承与创新。
弘扬传统节日的精神。可以利用清明节的祭祖活动、中元节的慰藉亡灵活动,春节、中秋节对天地的自然崇拜,端午节对瘟疫疾病的防预等,重建岁时祭祀传统。当前,迫切需要加强传统节日文化的内在精神解读和宣传普及,使当代人更加理解和重视这些法定的传统节假日,让传统节日找回其灵魂,并以此为平台和载体,让国人努力找回丢失的精神和力量。
服务社会事业发展。济世利人、服务社会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民间信仰的优良传统。目前,不少庙宇香火旺盛、收入可观。信众们通过庙宇将各自捐助的“善款”集中起来服务社会,就会产生经济效益,也就可以更好地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真正实现“功德”的本质,满足信众的意愿。
完善村庙组织运行体系,规范村庙组织行为
加强对村庙组织的指导。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要更新理念,摒弃农村基层组织与村庙组织间管理与被管理、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形成农村基层组织与村庙组织间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农村基层组织要加强对村庙组织的政策引导,而不是管制,要在合作互补的基础上促进其发挥正向功能,共同为农村社区服务。
以健全法制规范村庙组织行为。在现行的民间组织管理体制下,包括村庙组织在内的大量农村草根组织处于非法状态,长期游离于政策边缘,对其管理缺乏。要在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的基础上,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对民间信仰组织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做出相应界定及提出惩戒意见,对村庙组织的设置、权利义务、慈善、医疗、税收以及与其他方面的关系等做出明确规定。
分类指导,疏堵结合,加强对民间信仰场所的管理
第一,明确工作原则。即坚持“因地制宜、以疏为主、分类指导、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明确工作思路。即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少数符合佛、道教仪轨的庙庵,由县级宗教管理部门提出是否保留意见,对已建成或几拆几建的属民间信仰的小庙小庵,按照“保留一批、合并一批、挂靠一批、取缔一批”的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明确工作方法。具体操作方法是:(1)对有一定历史文化积累、信众广泛的民间信仰场所进行适当整顿后保留,并经正式登记后对外开放;(2)对地处偏远乡村而信众依然较多的场所,在确保安全有序的情况下允许保留;(3)在综合考虑中心村建设、行政村区划调整、村域辐射力及相连各村庙宇祭拜神灵的性质等情况下,对若干村庄现有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适当合并,履行登记手续后对外开放;(4)采用“庙中庙”或“庙中殿”的方式,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主要指村庙)挂靠到佛教或道教活动场所代管,之后对原有的小庙小庵进行拆除或改作他用;(5)对企业或个人出资建设,并由个人操控的小庙坚决取缔。
第四,明确工作体制机制。明确以县域为区划制定民间信仰场所合理布局规划和相关规范性制度及管理办法,设立民间信仰场所申报程序和 “准入制度”,制订场所开放条件,对申报设立并验收合格的场所,由县一级宗教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后开放,同时要求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庙组织三方共同签订民间信仰场所规范管理协议书,共同承担民间信仰场所及活动的管理及相关事宜。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 201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