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委水保局组织召开黄河流域(片)水资源保护规划措施阶段成果协调研讨会

04.06.2014  10:21

              为落实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总体安排部署和进度要求,加快黄河流域(片)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进程,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于5月27日至5月28日在泰安市召开《黄河流域(片)水资源保护规划措施阶段成果协调研讨会》。参加会议的主要单位有水利部水资源司、水规总院、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院、黄河流域(片)各省(市、区)水利厅以及各省(市、区)《水资源保护规划》承编单位。

 

              会议内容主要包括四项:(一)通报黄河流域(片)水资源保护规划措施阶段初步汇总成果和上级指示要求。(二)各省(区)汇报交流水资源保护规划规划措施阶段编制工作进展情况,重点包括:省(区)规划目标、规划总体布局、措施方向、工程措施重要项目和非工程措施设计方案,规划编制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步工作安排等。(三)结合黄河流域(片)及各省(区)特点,深入交流研讨规划措施编制阶段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处理方案及成果完善修改建议等。(四)安排部署下一步黄河流域(片)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水利部水资源司龙江副处长和水规总院张建永博士分别传达了水资源司和水规总院对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的意义、目标、战略地位以及技术层面要求。

 

              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就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总体布局的合理性征求各省(区)意见。青海省认为: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总体布局合理,但应合理安排流域内各省(区)投资,青海省作为我国西北部的生态屏障,素有“中华水塔”之称,生态战略地位不言而喻,应作为黄河流域重点保护对象,加大投资支持力度;龙羊峡周边流域土地沙化严重,应将草地恢复列为流域层面在该区域的重点项目;海北州已被水利部确定为全国第二批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城市,流域层面应将海北州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纳入;《水资源保护规划》如何与《水资源综合规划》(修编)对接需要流域机构加强指导性意见。

 

              青海省水利厅按照本次会议要求,汇报交流了《青海省水资源保护规划》规划目标、规划总体布局、措施方向、工程措施重要项目和非工程措施设计方案,规划编制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步工作安排等。经流域机构历次会议、中期审查会,目前已经提出《青海省水资源保护规划》定量目标,修改完善了规划总体布局,向流域机构提交了工程措施清单,并按照项目重要性做出次序安排。

 

              27日下午和28日上午,流域机构会同各省(区)交流研讨了规划措施阶段各专题成果,商定问题处理方案和成果修改要求。主要包括规划总体布局与措施方向、重点流域(区域)规划措施布局及综合治理方案以及各专题成果。

              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认为《青海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进度较快、规划措施总体布局恰当、对各分区问题识别准确,能够反映青海省实际,规划措施恰当,成果合理。特别是《青海省水资源保护规划》提出了河湖水系连通工程规划,措施类型完整,形成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完整方案。

 

              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总结了黄河流域(片)水资源保护主要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主要包括:①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入河控制量应与水资源综合规划规一致,省级水功能区入河控制量拟定原则应与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一致;②应辨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水功能区中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关系,禁止区应该是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而不是水功能区中的饮用水源保护区;③复核替代、应急备用水源地方案合理性,同时需备注被替代水源地名称;④部分省(区)地下水成果还存在与《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地下水超采区划分》及省(区)公报数据不衔接、不协调问题。

 

            最后,会议对黄河流域(片)水资源保护规划下一步工作做出安排,各省(区)应针对本次会议提出的各专题措施规划系统表成果存在的具体问题,做好修改完善工作。6月15日前,各省区上报规划措施系统表成果,并辅以文字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