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印发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实施意见

27.04.2015  11:34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保障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和生产安全,促进全省水利建设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近日,我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指出,水利是国家投资的重点领域,历来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只有关口前移、预防在先,才能从源头上遏制各种违法违规和腐败行为,必须充分认识建立水利廉政风险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完善工作机制,狠抓责任落实,不断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各项工作。

 

实施意见》就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提出了指导思想、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深化简政放权,加快推进项目前置审批事项分类合并实施,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水利资质审查、行政审批、投资计划管理、招标投标、建设实施、质量监督、资金监管、安全生产、工程验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解权力、定期轮岗。

 

  二是加大执行力度。按照全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目标责任、新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目标责任、水利工程验收工作目标责任以及省水利厅《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意见》和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目标要求,进一步公开权力运行流程,细化防控措施和目标任务,严格执行“四项制度”,狠抓责任落实,加强水利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建立预防控制体系,严把验收关口,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实到岗,落实到人,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

 

  三是强化市场监管。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主体,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杜绝领导干部兼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代表的行为,水利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责,不得在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兼职。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必须改制脱钩,未改制脱钩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参与本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投标和参与工程建设。

 

  四是积极落实资金。项目批准立项时,必须明确建设资金来源和具体数额,严防“半拉子”工程,杜绝因资金缺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地方配套资金必须与中央补助投资同步安排并足额到位。严肃查处违规审批、未批先建、报大建小或报小建大等行为。

 

  五是规范招标投标。认真研究推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招标、设计施工总承包、集中打捆招标、PPP等模式,对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的小型项目或由农民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自行组织实施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实行项目公示和村民监督。依法招标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全部进场交易,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强标后动态监管,对出借、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六是加强水利资金监管。水利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白条抵库、虚假票据凭证入账,严禁以虚增工程量和申报虚假项目等方式套取资金,严禁以私设“账外账”、“小金库”、隐瞒收入等方式截留、挤占、挪用水利资金。要主动与同级审计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建立水利资金动态监控和审计免疫机制,实现对资金资产全过程、全覆盖、全方位的监管。

 

  七是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加快建立电子注册查询系统,落实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年度考核制度,对出借、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转包或违法分包等不良行为多、管理水平低、社会诚信度差以及对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等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坚决列入黑名单,视情节在媒体上予以曝光或采取市场禁入、两年内不予市场登记等惩戒措施。

 

  八是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实行开工、完工、违规违纪“三公示”,加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力度,明确水利建设监管主体责任,建立整改意见督办落实机制,严肃追究责任,加大惩戒力度,对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