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缴水费220元 违约金达到320元 违约金悄悄“滚雪球”

17.12.2015  08:47

  青海新闻网讯 日前,格尔木市一名居民在缴纳水费时发现,由于拖欠水费,按照自来水公司的计算方式,他除了补交拖欠的220元水费,还要再交320元的滞纳金。

  12月13日,这名市民拿着缴费单据来到西海都市报社驻海西记者站。他说,他家每月的水费并不多,多则十几二十元,少则几元钱。于是,在2013年10月的时候,他预存了100元水费,就一直使用到了现在。这期间,从来没有人提醒过他要续交水费,家里的自来水也从未被停过。时至今年12月8日,他去自来水公司缴纳水费时才发现,两年多来,他已拖欠水费220元,更有320元的滞纳金。

  虽然交了钱,但他越想越觉得不合适。他说,他有两个问题想不通,一是滞纳金怎么会比水费还高,难道这是自来水公司的又一“创收模式”?从他的遭遇看,只要有人拖欠水费,再加上滞纳金,自来水公司的收入至少要翻一番;另外就是十几个月的时间里,他从未收到自来水公司任何方式的催缴通知,这到底是自来水公司疏忽大意还是有意为之?

  在屡次寻找自来水公司交涉无果后,他找到媒体,希望自来水公司能够出面解释一下,收取如此高额的滞纳金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会不会因为自来水公司是垄断行业,才会出台如此霸王条款?

  记者和格尔木市自来水公司取得了联系。公司刘经理让财务人员给记者打来了电话。在电话里,这名女性工作人员解释,自来水公司的计费系统是由一家软件公司制作的,具体的核算方式她也不是很清楚,但是她明确表示,关于滞纳金的计算,公司采用的是“利滚利”的计算方式,所以,用户拖欠水费时间越长,滞纳金也就越高。

  她同时称,多交的这部分费用并不是滞纳金,而是违约金。因为用户在用水之初就和自来水公司签订合同,也就代表着用户同意这一计算方式。但据她了解,这名用户的房子是从别人手中转让来的,所以不敢确定这名用户与公司有没有签订用户合同。公司人员表示,用户既然接受了此项用水服务,那就意味着也认可此项约定。

  记者在用户所持的水费缴纳票据上看到,有一条明确规定:自通知之日起限本月16日至25日前缴纳水费,过期即按章停水,并收取滞纳金。记者从格尔木市自来水公司用户历史数据查询报表上看到,这名用户从2014年6月起,就开始被收取滞纳金。用户反映,从2014年6月到目前,他从未接到过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的催缴电话,也没有收到任何催缴通知。所谓的“自通知之日起限本月16日至25日前缴纳水费,过期即按章停水,并收取滞纳金”的规定明显就是欺骗消费者。

  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说,按照规定,公司一般会留下用户电话,欠缴水费时会收到电话通知,但不知什么原因,这名用户的电话却没有录入系统。现在也不好确定是什么原因。另外,自来水公司也会在小区门口张贴催缴水费的通知书。至于为什么没有停水,工作人员解释,这是公司本着人性化服务考虑,避免用户吃不到水。

  工作人员最后补充,如果确有可以理解的原因,公司可以开会研究,酌情少收取一部分违约金。

  记者就此联系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消费者协会。消协秘书长王保君说,按照相关规定,自来水公司收取的这笔费用称作违约金更为合适,但是违约金也应符合相关规定,不能侵害消费者的利益。格尔木市律师马福收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一般不应超过拖欠数额的30%。他说,虽然逾期未交水费的用户,应该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累积到所欠水费的30%后,就应停止累积。拖欠220元水费而要求320元的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