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宁市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2014〕226号)

10.01.2015  00:47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海湖新区:

  《西宁市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2日

西宁市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要求,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制订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特制定我市贯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工作方案。

  一、考核总则

  (一)依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制订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提供的计分方法,分两大类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分。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要求,西宁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

  (三)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结果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细则

  (一)考核目的

  建立以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空气质量改善程度作为检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的最终标准,确保《大气十条》及《目标责任书》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按期完成。

  (二)指标解释

  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的比例。

  (三)考核要求

  2013年度不考核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14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由地方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或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2015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30%;2016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60%;2017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

  (四)指标分值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为100分。

  (五)数据来源

  1.采用国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位监测数据。

  2.西宁市PM10年均浓度为其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置国控城市点位的)年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六)考核基数

  以2012年PM10年均浓度为基础,综合考虑空气质量新老标准衔接进行确定。

  (七)年度考核计分方法

  对于PM10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但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省(区、市),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6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10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60进行计分;PM10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八)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细则

  (一)考核目的

  基于《大气十条》中重点任务措施要求,设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指标,通过强化考核,以督促各地区、部门贯彻落实《大气十条》及《目标责任书》工作要求,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具体指标

  1.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1)指标解释

  遏制全市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淘汰落后产能和搬迁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的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落后产能淘汰”、“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4项子指标,其中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4项子指标由管委会负责,将落实情况汇总到牵头单位进行统计考核。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①严禁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牵头单位: 市经委

  配合单位: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②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对于确有必要建设的,在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补办相关手续。

  牵头单位: 市经委

  配合单位: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③完成年度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其中2014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牵头单位: 市经委

  配合单位: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④制定城市主城区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有序推进重污染企业梯度转移、环保搬迁和退城进园。

  牵头单位: 市经委

  配合单位: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2分,其中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各占2分,落后产能淘汰占6分。

  (4)计分方法

  根据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和违规在建项目分类处理证明材料,考核相关指标完成情况。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满足上述工作要求的,计2分,发现一例违规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的,扣0.5分,扣完2分为止。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满足上述工作要求的,计2分,发现一例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的,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提供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证明材料,考核相关指标的完成情况,经现场核查证实完成当年环保搬迁任务的,计2分,否则计0分。

  根据全国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指标计分。

  2.清洁生产

  (1)指标解释

  落实《大气十条》中,“对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要求的情况。

  (2)工作要求

  2014年,编制完成全市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方案中应包括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重点行业30%以上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2015年,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企业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方案中的40%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

  2016年,完成方案中的70%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

  2017年,完成方案中全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

  牵头单位: 市经委、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 市发改委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6分。2014年,编制完成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占3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占3分;2015年,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占2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占4分;2016年、2017年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占6分。

  (4)计分方法

  制定全市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每年报送本地区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情况。满足全部工作要求的,计6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对地方报送的情况进行审核,组织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如发现各地区报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情况与现场核查不符,发现一例扣0.5分,扣完为止。

  3.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

  (1)指标解释

  为全市煤炭洗选加工及国Ⅳ与国Ⅴ油品供应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煤炭洗选加工”和“国Ⅳ与国Ⅴ油品供应”2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①煤炭洗选加工:2013、2014、2015、2016年对现有煤矿加快建设与改造,逐年提高原煤入选率;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

  牵头单位: 市经委

  ②国Ⅳ与国Ⅴ油品供应:按照《大气十条》的安排,按时供应符合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牵头单位: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0分,其中:煤炭洗选加工占4分,国Ⅳ与国Ⅴ油品供应占6分。

  (4)计分方法

  考核年度原煤入选率达到70%(含)的计4分,达到65%(含)的计3分,达到60%(含)的计2分,否则计0分。按时供应符合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的地区计6分。随机抽检行政区域内的20个加油站,抽查达标油品的供应情况,发现一例销售不达标油品的,扣1分,扣完为止。

  4.燃煤小锅炉整治

  (1)指标解释

  全市特定规模以下燃煤小锅炉的淘汰情况,及新建燃煤锅炉准入要求的执行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燃煤小锅炉淘汰”、“新建燃煤锅炉准入”2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①燃煤小锅炉淘汰:

  2014年,编制本地区燃煤锅炉清单,摸清纳入淘汰范围燃煤小锅炉的基本情况;根据集中供热、清洁能源等替代能源资源落实情况,编制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合理安排年度计划,并报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10%。

  2015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50%。

  2016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75%。

  2017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95%。确有必要保留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 各区、县人民政府

  ②新建燃煤锅炉准入:严格执行《大气十条》与《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禁止建设核准规模以下的燃煤小锅炉。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 各区、县人民政府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0分,其中燃煤小锅炉淘汰占8分,新建燃煤锅炉准入占2分。

  (4)计分方法

  依据污染源普查数据,核定燃煤小锅炉淘汰清单;依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的结果,核定燃煤小锅炉淘汰比例。完成工作目标的,计8分;完成工作目标80%的,计6分;完成工作目标60%的,计4分;否则计0分。严格按照《大气十条》相关要求核准新建燃煤锅炉的,计2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例违规新建燃煤小锅炉,扣0.5分,扣完2分为止。其中:国家燃煤锅炉综合整治资金支持城市治理任务完成率低于90%的,扣2分;低于80%的,扣4分。

  5.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指标解释

  全市工业烟(粉)尘与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工业烟(粉)尘治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①工业烟(粉)尘治理: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包括供暖锅炉与工业锅炉)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快除尘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严格按照考核年度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实现稳定达标(部分地区或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强化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 市经委

②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2014年,制定全市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完成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已建油气回收设施稳定运行。

  2015年,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2016年,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2017年,全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所列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牵头单位: 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为市环保局、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为市商务局、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为市交通局。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5分,其中工业烟(粉)尘治理占8分,包括重点工业企业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建设1分,重点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5分,工业堆场扬尘控制2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占7分,包括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2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5分。

  (4)计分方法

  ①工业烟(粉)尘治理:重点工业企业与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烟粉尘在线监控设施安装率达到95%,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计1分,否则计0分。依据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自动监测数据及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重点工业企业稳定达标率;95%以上(含)稳定达到烟(粉)尘排放标准的,计5分,85%以上(含)稳定达标的,计3分,否则计0分。在日常督查和现场核查中,发现一例违法排污或者已建烟(粉)尘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随机抽查20个以上工业堆场,根据日常督查和现场核查结果,评估堆场扬尘控制情况;90%以上(含)堆场按照要求进行扬尘控制的,计2分;80%以上(含)堆场按照要求进行扬尘控制的,计1分,否则计0分。

  ②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根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的结果,核定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的完成情况;90%以上(含)按时完成油气回收并稳定运行的,计2分,否则计0分。根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的结果,核定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的完成和运行情况;按时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建设并稳定运行的,计5分,否则计0分。

  6.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1)指标解释

  全市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工地(建筑施工工地和旧建筑拆除工地)、道路等城市扬尘主要来源的污染控制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建筑工地(建筑施工工地和旧建筑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控制”2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①施工工地出口设置冲洗装置、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等。

  牵头单位: 建筑施工工地为市建委、旧建筑拆除工地为市房产局。

  配合单位: 四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园区、南川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湟管委,南管委。

  ②实施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牵头单位: 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 四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园区、南川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8分。其中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占4分,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占4分。

  (4)计分方法

  随机抽查20个以上建筑工地。建筑工地抽查合格率达到90%,计4分;达到80%,计3分;达到70%,计2分;否则计0分。

  依据《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相关数据核算各地区道路机扫率。城市建成区机扫率达到85%,计4分;低于85%的,以2012年为基准年,年均增长6个百分点及以上,计4分,年均增长4个百分点及以上,计2分;否则计0分。

  7.机动车污染防治

  (1)指标解释

  该指标为“高排放黄标车淘汰”、“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四项内容。

  (2)工作要求

  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①按进度淘汰黄标车:

  2013年,按全市黄标车总量,淘汰10%的黄标车。

  2014年,西宁市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1.3万辆。

  2015年,累计淘汰90% 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累计淘汰50%的黄标车。

  2016年,累计淘汰70%的黄标车。

  2017年,淘汰90%以上的黄标车。

  牵头单位: 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 市环保局

  ②按照《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规定》联网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依据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公告核发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标信息实现地市、省、国家三级联网。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 市公安局

  ③按照《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配备地市级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办公业务用房、硬件设备等,并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管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④结合城市道路建设,完善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除快速路主路外,各级城市道路均应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主干路、次干路及快速路辅路设置具有物理隔离设施的专用自行车道,支路宜进行划线隔离,保障骑行者的安全。通过加强占道管理,保障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基本路权,严禁通过挤占步行道、自行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已挤占的要尽快恢复。居住区、公园、大型公共建筑(如商场、酒店等)要为自行车提供方便的停车设施。通过道路养护维修,确保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路面平整、连续,沿途绿化、照明等设施完备。

  牵头单位: 市建委

  配合单位: 四区政府,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园区、南川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2分,其中:淘汰黄标车占7分、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占2分、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占1分、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占2分。

  (4)计分方法

  黄标车淘汰率满足当年工作要求的,计7分;完成当年工作要求85%的,计5分;完成当年工作要求70%的,计3分;否则计0分。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管理满足工作要求的,计2分,未依据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公告开展新车注册登记的扣1分,发标信息未实现地市、省、国家三级联网的扣1分,发标率未达到80%的计0分。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满足工作要求的,计1分。考核城市在不少于3个行政区域内,选取总条数不少于10条、总长度大于10公里的道路路段,应涵盖快速路辅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各级道路组成比例,对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进行考核统计,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的道路比例)达90%,且完好率(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使用功能完整,路面平整、连续、顺畅,不受机动车或其他设施侵占干扰所占比例)达80%的,计2分;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达80%,且完好率达70%的,计1分,低于上述比例的,计0分。

  8.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

  (1)指标解释

  全市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推广和西宁市供热计量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新建建筑节能”、“供热计量”2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①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绿色建筑推广。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牵头单位: 市建委

  配合单位: 市发改委、市房产局、市规划局

  ②供热计量:制定供热计量改革方案,按计划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经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应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牵头单位: 市建委

  配合单位: 市发改委、市房产局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5分。其中: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绿色建筑推广占2分,供热计量占3分。

  (4)计分方法

  随机抽查50个以上考核年度新建建筑。新建建筑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均达100%,计2分;发现一例新建建筑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扣0.5分,扣完为止。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及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位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计2分,否则计0分。

  随机抽查不低于10个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经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项目,其中新建建筑不低于7个(其中居住建筑不少于4个)。所抽查项目100%按用热量计价收费,计3分;90%以上(含)的,计2分;80%以上(含)的,计1分;否则计0分。

  9.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1)指标解释

  地方各级财政、企业与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投入的总体情况。

  (2)工作要求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稳定的资金来源,加大地方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明确企业治污主体责任。

  牵头单位: 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 各区、县政府,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6分。

  (4)计分方法

  地方各级财政、企业和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投入之和占地区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高于全国80%位值(含)的,计6分;低于80%位值、高于50%位值(含)的,计4分;低于50%位值、高于20%位值(含)的,计2分;否则计1分。

  10.大气环境管理

  (1)指标解释

  编制实施细则与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重点任务管理台账、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秸秆禁烧、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台账管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秸秆禁烧”和“环境信息公开”6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①2013年,制定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②2014、2015、2016、2017年,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严格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制定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确定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资金来源、政策措施推进要求及责任分工,并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③针对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环境管理等重点任务建立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并逐月进行动态更新。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④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按时完成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应急预案制定。对于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和备案,定期开展演练、评估与修订,全面落实政府主要责任人负责制,配套制定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城市空气质量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时,及时启动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行政区域内多个城市空气质量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时,应同时启动省级、市级应急预案,推动城市联动、共同应对。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 各区、县政府,市气象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

  ⑤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关于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办〔2014〕43号),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布点采样、仪器测试、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控制、数据传输、档案管理等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监测数据客观、准确。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⑥秸秆禁烧。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市、县和乡镇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组织的具体责任,严格实施考核和责任追究。对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开展实地核查,严肃查处禁烧区内的违法焚烧秸秆行为。

  牵头单位: 市农牧局

  配合单位: 各区、县政府,市环保局,市城管局

  ⑦环境信息公开。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逐月发布行政区域内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及其排名(直辖市可不排名);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按照《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和《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的要求,公开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同时,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及时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共16分,其中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占2分,台账管理占1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占5分,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占3分,秸秆禁烧占1分,环境信息公开占4分。

  (4)计分方法

  ①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按要求编制实施细则与年度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开的,计2分;实施细则与年度实施计划未向社会公开的,扣1分。

  ②台账管理。管理台账完整、真实,满足工作要求的,计1分;否则计0分。

  ③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市政府提供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的证明材料,满足考核要求计1分,否则计0分。

  抽查省、市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满足考核要求计1分,否则计0分。

  政府应提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的证明材料包括:地方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的材料,及时准确启动达到80%的计1分,否则计0分,环境保护部统计情况作为考核的依据;地方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信息报送情况的材料,按照环境保护部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工作要求报送的计1分,否则计0分,环境保护部统计情况作为考核的依据;地方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情况的材料,满足工作要求的计1分,否则计0分,环境保护部西北督查中心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为考核的依据。

  ④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若发现由于人为干预造假,致使数据失真的现象,作为一票否决的依据,总体考核计0分。依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及各地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总结报告综合评定,满足考核要求的,计3分,否则计0分。未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气态污染物量值溯源和量值传递体系以及颗粒物比对体系,扣2分。

  ⑤秸秆禁烧。建立并严格执行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禁烧区内无秸秆焚烧火点且行政区内秸秆焚烧火点数同比上一年减幅达30%(含)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行政区内秸秆焚烧火点数低于10个的,计1分;禁烧区内无秸秆焚烧火点且行政区内秸秆焚烧火点数同比上一年有所减少但减幅未达30%的,计0.5分;否则计0分(秸秆焚烧火点数以环境保护部公布并核定的卫星遥感监测数据为准)。

  ⑥环境信息公开。各地区人民政府应提供执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证明材料,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公开各项环境信息的,计4分;缺少一项信息公开内容的,扣1分,扣完为止。

  四、工作要求

  为确保将国务院《大气十条》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精神,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承担考核任务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二)推进精细化管理。 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和地区要进一步细化落实考核任务,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措施,严格按照考核要求建立考核工作台账(以国家和省环保厅台账格式为准),确保考核工作有序进行,考核任务切实落实。

  (三)加强协调配合。 各牵头单位要落实组织之责,对所承担的考核任务负总责;配合单位要履行参与协助之责,不得推诿扯皮。各部门形成部门联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全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考核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

  (四)实行预考核制度。 由市大气办组织每年在国家组织考核的前3个月内,对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十条》工作进行预考核,并适时邀请省级单位参与,对考核当中未完成的事宜进行预警通报。

  (五)严格进行问责。 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市级督查组等督查单位加大对考核任务督查督办力度,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不落实、配合不到位的单位及时进行跟踪追责,推动考核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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