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湿地保护步入法治化轨道 确保生态功能不减退、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中国环境报记者周迎久 通讯员张铭贤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高票通过《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拥有94.2万公顷湿地的河北来说,这标志着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步入了法治化轨道。
河北省林业厅副厅长刘凤庭表示,借助《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河北将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对非法占用及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加快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建设,力争到2020年,河北湿地保护率达到42%。
关键词 1 保护责任
明确责任部门破难题,保护不力将终身追责
责任主体不够明确是当前我国湿地保护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河北省林业厅厅长周金中表示,目前,湿地保护中不仅存在多部门、多头管理的现状,也存在着有的湿地没有管理主体的情况。
针对这一难题,《条例》明确了湿地保护的主体责任。“作为创制性立法,《条例》结合河北实际情况,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河北省林业厅副厅长刘凤庭说。
刘凤庭表示,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是《条例》落实的重要主体,目前,河北省湿地保护中心已经成立,“接下来,我们将督促各地加快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建立,将湿地保护管理职责落到实处。”
根据《条例》,河北湿地保护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在落实湿地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关键词 2 保护资金
补足资金不足短板,横向生态补偿开先河
湿地保护投入不足是许多地方在湿地保护中的一块短板,河北也不例外。周金中说,河北省级层面在湿地保护方面投入很少,而湿地所在的市县,地方经济普遍不发达,湿地保护投入更加困难。
为补足这一短板,在多渠道筹措保护资金的基础上,河北提出要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推动各项湿地保护措施落到实处。
《条例》明确提出,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因湿地保护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做出妥善安排。鼓励受益地区与湿地保护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条例》鼓励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关系的规定在全国各省市地方立法中尚属首次,体现了河北特色,是地方立法先行先试的良好实践。”河北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说。
记者了解到,河北省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中也明确提出,要稳步推进“退耕还湿”试点,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国家重要湿地。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统筹当地水和外调水,保障白洋淀、衡水湖、南大港等重要湿地生态用水和生态补水水费支出,并推动建立城市湿地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河北是较早开展‘退耕还湿’的省份。2014年,河北在衡水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实施了‘退耕还湿’3000亩保护工程,使衡水湖湿地面积进一步扩大。”刘凤庭说,以《条例》为指导,河北将逐步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和生态补水长效机制,继续抓好“退耕还湿”等重要湿地保护与恢复示范工程。
关键词 3 保护红线
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遏制湿地萎缩趋势
“当前,河北省盲目开发湿地资源、乱占滥用湿地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生态红线缺失。”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刚表示,为此,要明确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通过制度约束,遏制湿地面积萎缩趋势。
《条例》第13条提出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并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严守生态红线,不能‘越雷池一步’,为此,我们在《条例》中又进一步规定了可能对湿地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严控改变湿地用途的相关规定。”袁刚解释说。
记者在《条例》中看到,河北要求,建设项目对湿地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湿地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减轻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避免对湿地生态功能的损害。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期满后必须对湿地生态进行修复。
“划定湿地生态红线,首先应当解决好谁来划、怎么划的问题。河北将以湿地资源保有量为标准,指导各地以自然湿地为重点划定湿地保护红线。”刘凤庭说,河北全省湿地保护的近期目标是:到2020年,湿地保有量不低于94.2万公顷。新建湿地公园12处,晋升国家湿地公园7处,全省湿地公园达到62处,湿地保护区和湿地公园面积达到28.3万公顷,湿地保护率达到42%。
关键词 4 法律责任
规定多项禁止性条款,严厉打击破坏行为
有人破坏湿地怎么办?陈金霞介绍说,《条例》对各种破坏湿地的行为予以了列举,设定了兜底条款,并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以严厉打击破坏湿地行为。
记者在《条例》中看到,河北严禁在湿地内实施以下行为: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擅自采砂、取土;向湿地违法排污;捡拾鸟卵,捕猎野生动物;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
针对这些禁止性条款,《条例》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擅自在湿地内采砂、取土的,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捡拾鸟卵、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了解到,从今年9月开始,河北省林业部门启动了打击涉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其中破坏和非法占用湿地作为打击的重点内容之一。“《条例》的出台让我们的执法更有底气了。”刘凤庭告诉记者,河北将重点对12块省级重要湿地进行彻底排查,对照《条例》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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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湿地保护迫在眉睫
河北省湿地总面积达94.2万公顷,约占国土总面积的5%。湿地类型丰富,既有位于坝上的闪电河国家湿地,也有位于冀中平原的白洋淀、衡水湖,还有沿海湿地。概括起来,河北湿地类型主要包括近海及海岸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约占全省湿地总面积的73.8%;人工湿地约占26.2%。
与丰富的湿地类型相比,河北湿地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具体表现为湿地面积总体萎缩、生态功能减退。
河北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表示,导致出现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气候干旱和水资源短缺,另一个原因则是人为因素,人们在开发利用湿地资源的过程中存在短视行为。要解决湿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急需通过立法,将湿地保护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河北湿地将实行分级保护管理。《条例》明确提出,河北将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等,将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并由湿地保护名录予以确定。
目前,河北共建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11处,面积为20.3万公顷;湿地公园50处,面积为7.5万公顷,湿地保护率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15年,河北省公布了首批12块省级重要湿地名录,重要湿地面积达32.83万公顷,占全省湿地总面积的34.86%。
据了解,下一步,河北将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协调有关部门再公布一批省级重要湿地保护名录,并做好重要湿地标界工作;指导、督促设区市人民政府尽快公布一般湿地保护名录;加快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建设,不断完善湿地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