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县人民法院“油耗子”蹲点高速公路 盗万元柴油获刑

23.05.2018  01:43




        近日,共和法院刑庭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尹某因觉得守在高速路附近偷过往大货车内的柴油来钱比较容易,故伙同被告人鲍某驾驶一辆套牌长城越野车流窜至共茶高速公路及G6高速公路附近伺机作案。先后在15辆大货车内实施盗窃,并将盗窃所得柴油分别销赃给被告人高某、范某,经鉴定被盗柴油的价值共计人民币61491元。

        共和法院作出对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鲍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同时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鲍某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范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依法没收作案工具长城牌越野车一辆,并上缴国库;依法扣押的被告人范某仓库内6400千克柴油、被告人高某仓库内9180千克柴油、被告人尹某、鲍某车内840千克柴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油桶、油袋、油管等工具予以没收的一审判决。

        共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合议后认为,被告人尹某、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尹某盗窃数额达31595.5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鲍某盗窃数额达29895.50元,属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某、范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尹某、鲍某、范某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三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鲍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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