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01.2017  16:01

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有效应对社会治安管理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公安部经深入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多次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地方公安机关的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和智慧,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公安部网站(www.mps.gov.cn)查阅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可在2017年2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公安部

2017年1月16日

 

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新亮点

1 、修订意见稿普遍提高了处罚的数额

公安部官网发布《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现行规定,修订意见稿普遍提高了处罚的数额,如原来处两百元以下罚款提高到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原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提高到一千元,而强买强卖商品,将不再是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而是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针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以及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不过修订意见稿提高了处罚的数额,将两百元改为五百元,将五百元提升到一千元。

(2)在妨害公共安全方面,针对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根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修订意见稿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除规定拘留日期的上限各提高五日外,还规定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这一数额相比现行规定提高了六倍。

(3)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方面,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在修订意见稿中,这一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4)针对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而修订意见稿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2 、新增对无人机等航空器材的规定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对无人机等航空器材作出规定,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则在第四十六条特别增加规定称,违反国家规定,在低空飞行无人机、动力伞、三角翼等通用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除了无人机等航空器材外,孔明灯也将不能再随意升放。

3 、未成年人的治安处罚记录应予封存

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修订意见稿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还增加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4 、取得被侵害人谅解不是减轻处罚的必备条件

根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若违反治安管理,有“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修订意见稿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了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条件,将“情节特别轻微的”修改为“情节轻微的”。

此外,还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修改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这也意味着“取得被侵害人谅解”不是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必备条件。

5 、利用网络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从重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修订意见稿增加了两项从重处罚情形: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三年内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此外,还将“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放宽到“一年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6 、哺乳自己婴儿的可不予行拘

如果违反治安管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行政拘留,不过,若是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不到18周岁,且是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可以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不过修订意见稿将此修改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不执行行拘。这意味着未满16周岁不再是免行拘的条件了。

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老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行拘的,也可以不予执行行拘。而修订意见稿增加规定“但是二年内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行政拘留处罚或者曾受过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除外”。

此外,修订意见稿还放宽了哺乳期妇女的不予行拘条件,将“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修改为“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

7 、加大了对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罚力度

修订意见稿加大了对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罚力度,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修订意见稿对此未作改动。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不过,对于情节较轻的处理,修订意见稿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修订意见稿还增加一款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洗浴业、按摩业及其他服务业的场所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或者对发生在本场所的卖淫、嫖娼、赌博、吸毒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仍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两千元以下罚款。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等传播淫秽信息的,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而修订意见稿将这两项数额分别修改为五千元、三千元。

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以及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修订意见稿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8 、加大对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修订意见稿加大了对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处罚,如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携带仿真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警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修订意见稿第三十六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私藏、持有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那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管制器具或者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仿真枪的,修订意见稿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持有仿真枪,拒不交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实施上述两款行为的,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

修订意见稿还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禁止携带的区域、场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对那些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携带仿真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修订意见稿规定,处警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在附则中,修订意见稿还明确,本法所称管制器具,是指弩、管制刀具、电击器以及使用火药为动力的射钉器、射网器等国家规定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危害,对公民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构成威胁,需要实施特别管理的物品。

本法所称公共场所,是指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街道等公众活动场所以及面向不特定用户提供服务的网络应用中供多人使用的网上活动场所。

本法所称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轨道交通,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虽不具有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以及单位班车、校车等交通工具,可以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

9 、明确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备受社会关注,相比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意见稿还增加相关规定,予以明确。

修订意见稿第五十七条规定,非法获取、持有、使用、出售、提供、传播公民个人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实施上述行为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四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修订意见稿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因疏于管理,致使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修订意见稿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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