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兴善 善行青海 我省慈善事业风正帆满蓄力远航

01.09.2016  23:10

9月1日起,我国慈善制度建设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颁布实施,每年9月5日被确定为“中华慈善日”,《慈善法》颁布实施意义重大,必将有力引导、规范、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我省各族人民自古就有亲邻相帮、互助互济的传统,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发展慈善事业,随着《慈善法》的实施,我省慈善事业也将迈入依法兴“善”的新阶段。

为此,本报记者专访青海省民政厅党组书记诺卫星,了解我省多方面贯彻落实《慈善法》的具体措施,以及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现状,及今后慈善工作新亮点。

青海慈善事业站在新起点

我省各族人民自古就有亲邻相帮、互助互济的传统,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发展慈善事业,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推动全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一直以来,我省慈善事业在灾害救助、贫困救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扶老助残和其他公益事业领域发挥积极作用。经过多年发展,我省以慈善组织为代表的各类慈善社会力量迅速发展,社会慈善意识明显增强,各类慈善活动积极踊跃。

●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更加健全完善

2013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2015年4月,我省研究下发《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将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慈善事业的主要目标。

提出要突出扶贫济困、坚持改革创新、确保公开透明、强化规范管理等工作原则,明确了2020年慈善事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同时,还提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有关保障措施等。省政府相关部门还出台了购买慈善组织服务、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华侨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做好慈善事业宣传等具体措施,将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更好的政策保障和发展环境。

●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得到健康发展

我省各级慈善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扶贫济困和抗灾救灾等社会捐助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玉树藏族自治州发生强烈地震之后,国内外组织和爱心人士共捐助资金98.44亿元,有力地促进了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截至2015年年底,全省登记注册的各类社会组织有3686家,其中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831家(含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27家),占社会组织总数的22.5%左右,比“十一五”增长了42%。全省8个市州均建立了慈善协会,部分县(市、区)成立了慈善会,部分乡镇、街道试点建立“慈善超市”和社会捐助站(点),初步形成覆盖广泛的慈善组织网络,涵盖公益慈善、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初步形成“大慈善”发展格局。

据不完全统计,从2011年至2015年,我省慈善组织年均募集资金和实物的能力约为1亿元人民币左右,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扶贫济困的重要补充。

●慈善募捐模式和载体不断创新

围绕扶老、救孤、助学、助医、赈灾、济困等慈善内容,我省打造了“中国移动爱心行动”“明天计划”“光明行动”“贫困家庭疝气患儿救助计划”等公益慈善品牌项目。省委宣传部(文明办)、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等部门单位以及各市州,包括一些新闻媒体联合慈善组织常态化地开展了一些定点帮扶和慈善捐赠活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慈善青海”迈入以法兴善快车道

慈善法》赋予了民政部门主管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定职能,9月1日起,《慈善法》开始施行。省民政厅将按照依法治省的总体要求,坚持慈善法精神实质,坚持以法兴善,坚持创新发展,全面加强“慈善青海”建设,推动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从六方面落实。

●做好慈善组织登记认定

根据民政部制定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各级民政部门将建立健全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制度,对申请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已成立的社会组织及时、科学、准确地开展慈善属性认定工作。在此基础上,对慈善组织的公募资格实施许可,依法认定慈善组织的公募资格。同时,优化登记流程,实行公开办事、责任到人,确保慈善组织设立登记和相关认定工作落实到位,依法登记认定,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加强慈善组织管理

建立完善慈善组织年度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引导、督促慈善组织每年及时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方式。完善监督检查制度,运用好审计、专项检查等监管手段。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和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

●完善慈善服务管理

把慈善服务摆在与慈善捐赠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社会工作和各类志愿者服务工作,指导慈善组织依法开展社工服务和志愿服务等慈善服务,促进“人人可慈善”。完善志愿者登记、培训管理、证明出具等慈善服务制度,促进慈善服务加快发展。

●促进慈善行业自律

发挥慈善行业组织的积极作用,指导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不断完善慈善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慈善组织自我管理、自我运作、自我发展的能力。严格落实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和第三方评估制度,促进慈善诚信建设,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督体系,提高慈善事业的公信力。

●积极发展慈善信托

积极探索慈善信托的实现路径,开展慈善信托研究和试点工作,支持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依法开展慈善活动,创新慈善参与形式,激活社会慈善资源。将市场运作机制引入公益慈善领域,建立健全符合我省实际的慈善信托设立和登记制度、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资格条件、慈善信托信息公开与监督机制、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广泛开展多样慈善法宣传

各市州组织各村和社区开展“四个一”活动:挂一条横幅,出一期板报(电子屏),走访一次贫困户,组织一次互助服务活动。充分利用当地的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慈善法要义和首个“中华慈善日”的重要意义,宣传我省有代表性的慈善公益典型案例,并推动完善慈善表彰制度,开展慈善表彰活动。

积极推进慈善事业与扶贫攻坚相结合

认真贯彻落实《慈善法》,对于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到2020年与全国同步实现小康社会,意义十分重大。

●坚决做好“依法兴善、助力脱贫”工作

我省是全国扶贫开发的重要区域,扶贫济困是慈善工作的应有之义和首要任务,慈善事业是脱贫攻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当前,各级民政部门的首要政治任务,是要贯彻落实好习总书记“四个扎扎实实”的重大要求,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发挥好民政工作和慈善事业的积极作用,汇集各方面慈善的力量,坚决打赢扶贫攻坚这一仗。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将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慈善法》,最大限度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广泛汇聚社会帮扶资源,实现慈善事业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有效对接,形成政府力量和社会力量的有效整合,实现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衔接互补,共同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积极发动和组织慈善捐赠活动

各级民政部门将组织辖区内的慈善组织重点对贫困村的精准扶贫对象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慈善活动。拓展慈善资源,发展慈善信托,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引导组织各类慈善组织进一步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

支持引导慈善资源重点投向农村牧区,奉献爱心。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围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特别是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慈善领域开展活动。支持和推动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同时,在动员慈善组织加大精准慈善救助的同时,各级民政部门和相关慈善组织也将加强社会工作和慈善服务工作,传播慈善文化,弘扬慈善精神,加强“授人以渔”,始终使慈善事业充满正能量,成为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贾雪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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