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委统战部建立立法协商工作机制

08.12.2015  20:03

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委统战部建立立法协商工作机制

 

11月16日,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委统战部签订《关于建立立法协商工作机制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标志着省政府法制办与省委统战部立法协商工作机制正式建立。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两个《实施意见》的要求,经省政府法制办与省委统战部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了《备忘录》,建立立法协商的工作机制。通过这一机制,深入开展立法协商,在更多渠道、更广范围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让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愿讲话、敢讲话、讲真话,进一步调动立法协商工作参与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立法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升立法工作质量。

    《备忘录》明确立法协商内容主要是针对由省政府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修订草案的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由省政府制定或者修订的政府规章草案的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在青组织开展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部委规章等草案的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项目建议等工作。    

同时,《备忘录》要求,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委统战部建立立法协商工作的联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1次立法协商工作沟通联系,主要通报下一步工作打算,共同解决立法协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总结宣传报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政府立法协商工作中的重要成果。

 

 

                   (法规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