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教育法学专科人才培养职业化研究——以青海电大法学专业为例

26.11.2015  19:13

开放教育法学专科人才培养职业化研究

——以青海电大法学专业为例

安调珍

(青海广播电视大学,青海西宁    810008)

        摘  要:开放大学法学教育作为继续教育形式的法学教育的重要阵地,一直被作为非正规法学教育而被严重忽视;其存在的正当性、教育目标、教学机制及教学效果等也鲜有学者论及。由于国家一系列考试制度或者选拔制度的改革,使得开放教育的法学专业学生就业越来越困难。必须结合法学专业鲜明的实践特色和职业特色,适应社会的发展,确定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职业化的目标,并依此为基础,对现有的教学内容设置以及教学方法进行相应的衔接,促进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教育的成功转型。

        关键词:培养目标;定位;应用型法律人才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大则治国安邦,维护正义,小则保护自身权益,它担负着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输送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重要任务。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法律职业逐渐成为了社会的热门职业,并且由于其专业主要面向是公检法部门,所以成为了公务员考试以及青年人就业首选的工作。法学教育作为法学与法律职业的中间环节,承载着培养高层次的法律人才的历史重任,是法律职业的基石。电大法学专业,为了适应法律人才奇缺的需要,作为普通高校法学教育的补充应运而生。然而我国的法学教育,一直存在重理论而轻实践的问题,实践教学环节薄弱导致学生知识应用能力和职业技能低下,这就使得培养出来的法学生,与法律职业化的要求相差甚远。这一点在电大法学生身上显得尤为突出。

        首先,自国家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以来,如果要成为法律职业者,最低的学历要求是本科,而且要通过司法。公务员考试的报名门槛也是从法律专科上调到了本科。这两大制度的出台,使得电大的法学学生构成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就我所在的青海电大来说,在2007年之前,法学专科生占到了80%,而本科生只占20%,但是从2008年开始,因我国司法考试的最低学历要求由法律专科上升为本科,法学专科的报读人数骤然剧减。这就使得电大的法学生失去了走向职业化的资格,资格没有,何来职业?

        其次,中央电大对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要求,与法律职业化相差甚远。中央电大的法学专科人才培养目标是“根据法学教育的特点,培养掌握必需的法学知识,熟悉我国主要法律法规,重点面向基层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不可否认,这一培养目标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社会培养了大量的法学人才。但是,自从2008年之后,普通高校不断扩招,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法学就业门槛的提高。不要说电大的法学生,即使是国内专门的政法院校的学生,都很难找到一份与自己专业相关的工作。所以中央电大法学生的培养目标定位于“专门人才”已经不合时宜,必须根据社会的需求,进行相应的改变。

        一、电大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建设法治国家的步伐的不断加快,市场经济下对法律人才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电大法学专业培养的学生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所以,我们必须结合教育部提出的“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要求,以此为契机,对电大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进行重新定位,使其朝着“职业化”的方向发展,满足社会对职业法律人才的需求。

      (一)就法学专科教育而言,应以培养“面向基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从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近几年,青海电大乃至全国电大的法学专科人数呈现下降的趋势,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对法学专业的人才需求饱和,而是因为学历较低,使得很多的人找不到满意的工作,所以放弃了法律专业的选择。那么,我们必须为电大的法学专科毕业生找到一条适合他们的职业道路。为此,笔者认为,中央电大开放教育法学专科人才培养目标应该改为“是培养掌握必需的法学知识,熟悉我国主要法律法规,重点面向基层的应用型人才”。

        1、法律工作者有较好的职业发展前景,是法学专科生首选的工作之一。法律工作者是在弥补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出现的,它在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基层的法律服务工作,主要面向的是社区、州县以及乡镇村等,而且随着国家城镇化的建设,基层法律工作者的队伍越来越庞大。相对于律师而言,法律工作者执业门槛要求低,只要是具备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就可以报考,电大的法学专科生完全符合这一报考要求。就我所在的青海电大而言,因为青海属于法制建设比较落后的地区,律师群体主要集中在西宁市,而州县等偏远地区的法律人才比较欠缺,那么在就读的电大专科生中,有很多学生是正在或者以后打算从事法律工作者的工作,而且收入是很可观的。

        2、企业法律顾问是法学专科生较好的职业选择

随着我国加入WTO,中国企业已经与国外企业置于同一市场规则的法律环境中,都必须按照相同的游戏规则展开竞争。那么,首先我们要掌握相应的国际法律规则,比如《国际贸易法规》、《公司法》、《商法》等,这样才能在促成交易成功的谈判中,不至于吃亏,更好的维护企业的根本利益,为了满足企业走向“国际化”,这就需要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出谋划策。

其次,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门槛低。“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可以看出,只要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法学专科毕业即可,这对于“半工半读”的电大学生来说,可谓是“量身定做”的。

        还有一点优势,企业法律顾问的考试科目几乎都是与法律相关的,包括《综合法律知识》、《经济民商法》、《企业法律事务》,法律知识占到了绝大多数,而对于企业管理的知识只要达到了解的程度即可,并不需要具备很高深的知识,在我们青海电大的学生中,很多都是来源于企业的职工,比如西钢、西矿,还有部分是自己创业的,所以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对他们来说是比较容易的。

        (二)就法律本科教育而言,应以实践理性为指导,以职业需求为目标进行改革。电大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的传统目标已经不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环境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状况,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当进行全面调整和改革,调整和改革的方向是推行分类培养模式,将法学本科专业学生按照法律应用型、法律辅助型两种人才类型进行分类教育培养。

        1、法律应用型人才,主要是通过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来实现其职业化。就现阶段而言,司法考试制度已经成为了法律职业化的一道门槛,该制度对成人法学教育既提出了学历层次的要求--只有具有法学本科学历的人才可以报考,又具有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实质意义。在教学中我了解到,青海电大法学本科生中,有绝大多数是为了通过司法考试来学习的  。正如很多人认为的,只有通过司考,才能够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立法人员、公证员等,这也与我国现阶段的人才选拔机制是相符合的。

        2、法律辅助型人才的培养,只有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培训来实现其职业化。所谓法律辅助型人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辅助人才指在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部门内部一切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如:司法警察、会计、档案管理员、接待员等。狭义之意,即是指在公检法机关或法律服务部门从事专业法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如:书记员、律师助理、法律工作者、司法助理员等,本文采取的是狭义。很多人认为,法学教育就是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教育,其实,这只是法学教育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法学教育的目标除了培养法律职业所需求的人才外,在法治国家中海包括其他职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正如法律教育家霍先丹所言,“社会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这个时代需要的是法治精英,因此,除法律职业外,大量优秀的法律人才将逐步进入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各个领域,势必成为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所以,法律辅助型人才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的一个补充,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尤其是基层的法治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人才培养目标与教学模式的衔接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要适应社会的发展,我们必须以职业需求作为培养目标,这样才能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招生市场中,保证电大法学专业的学生数量。而要做到职业化的培养目标,我们现有的教学模式必须发生相应的改变,包括教材选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课程设置上。

(一)教学内容的设置。开放教育法学教育的内容依据教材而定。因此,教材的编写与选取具有重要的意义。就我所在的青海电大来说,法学专业选用的教材大多数是中央电大出版的,内容涉及到的理论知识简单,很多很重要的知识点只是蜻蜓点水,一带而过,这对于应付难度系数日益提高的司法考试是完全派不上用场的,而实践性的案例更是在教材中没有体现。因此,学术含量过高或者是纯操作性的教材在开放教育中应该避免使用。

针对电大成人学生来说,教学实践安排较紧,以及人才培养目标的职业需求特征等,对法学专业教学内容应本着以下原则和方法进行。一是合理调整面授课的课时安排。法学专业的16门主干课程应是课堂教学的重点,而就青海电大来说,主干课程在专科面授课中较多,但是本科只是涉及到“三国”,这几门课程在司考中的考试比例是很低的,不应该作为面授课程来开设,而应该讲六大部门法的讲授,贯穿于本专科教学当中,由浅到深、由易到难来讲授,直至达到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二是教学课程中,应该加设与现实生活紧密相关的部门法,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担保法、证券法等等,这些法律实用性较强,可以为法律辅助型人才的工作,提供很大的帮助。

(二)教学方法的改革。从知识传授为主转变为技能训练为主,这是开放教育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具体来说,在日常的教学中,要坚持以案例教学作为法学专业教学的主要方法,改变以往一贯的知识灌输。就我所担任的《刑法学》来说,作为开放教育法律专业的主干课,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因此案例教学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要实现案例教学,我们必须从以下两方面着手:首先,在面授辅导中。可以运用案例列举方式,即在系统讲解某一刑法概念或刑法原理的过程中,列举一个或一组实际案例,使案例与理论相互印证,增强学生对理论的理解运用能力。如:在讲授故意犯罪体制形态理论时,用一个案例设计了四种假设情形,进而对应犯罪既遂、未遂、中止、预备四种停止形态。还有在网上教学当中,也可以使用案例教学方式,主要分为分组专题辩论、BBS案例讨论两种形式,充分利用电大的在线平台展开案例分析。总之,以上两种方式应当注意的是教师要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监控,确保每位学员能够认真准备,积极参与,以保证学习效果。

结束语:

与普通高等法学院院校等正规法学教育相比,开放大学这种非正规法学教育在师资力量、学术研究、教学质量以及教学教法等方面要逊色的多;同时,探索一条适合开放大学特色的法学教育内涵提升之路,也要困难的多。开放大学法学专业教育应该有自己独特的培养目标,即培养具备特定法律知识的公民/从业者。开放大学法学教学一切制度设计和改革必须要考虑到学员的特殊性,即工学矛盾,非脱产;不能盲目跟风,不切实际的照搬普通高等法学院校的一些实践教学的做法。开放大学法学专业的任何教学改革必须以培养和锻炼法律技能为基本目标,这要才能实现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职业化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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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刘坤轮.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美]罗伊?斯塔基等著.完善法学教育——发展方向与实现途径[M].许身健等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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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何美欢著: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5].高云著:律师专业思维与写作技能(上、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