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一心系案情 悉心调解化纠纷

28.05.2019  19:01




        近日,祁连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当庭履行。

        2018年3月17日,原、被告签订《洗车场出租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祁连县的某洗车间承包给原告,承包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3月17日至2019年3月17日,承包租金为33000元,原告向被告缴纳设备押金6000元,合同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退还给原告押金6000元,现诉至法院,要求原告返还押金6000元;给付祁连县某银行补助的洗车费1974元;赔偿原告损失费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办案法官对本案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审查,在与被告进行沟通后了解到,被告未给付剩余押金的原因在于原告承包期间的洗车间的水费、电费及取暖费未进行清算,及洗车设备损坏。通过到银行调查后了解到,银行补助的洗车费,是某银行和洗车行签订的协议,约定用该行的信用卡付款洗车,车主支付部分费用,剩余部分由银行进行补助,而该协议是由被告和银行签订的。原、被告约定银行将补助款支付给被告后,由被告转交给原告。但目前银行补助的洗车费并没有转入被告账户。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办案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对承包期间的电费和水费没有异议,但不愿意承担取暖费,表示被告曾承诺过原告,不用给付取暖费。认为洗车设备交付时并没有问题,而被告则表示并没有说过这种话,针对上述情况,本着“调解为主,调判结合”的方针,在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耐心讲解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充分的引导之后,本案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被告同意将扣除水费、电费、取暖费后剩余的押金当庭履行给付原告。

        通过本案发现,不论是判决、调解亦或是裁定,最终不外乎去努力做到即合法又让当事人满意,法是关乎人情事理的,用老百姓最接受的方式去解决纠纷,才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这也验证了那句话:“法律是民意的外壳,民意是法律的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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