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倾情为人民 群众感谢送锦旗

13.07.2016  15:35

        近日,兴海县唐乃亥乡上鹿圈村村委会将一面“一堂明镜断是非、三载诉案正曲直”的锦旗送到兴海县人民法院表示感谢。

        2015年11月25日原告赫战云与赫国芳向兴海县人民法院提起与被告兴海县唐乃亥上鹿圈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纠纷一案的诉讼。兴海县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赫战云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兴海县唐乃亥乡上鹿圈村村民委员会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赫占云于1995年招赘到兴海县唐乃亥乡上鹿圈村与该村村民张明香结婚,并将户口从湟源县巴燕乡上浪村迁到兴海县唐乃亥乡上鹿圈村岳父张兴文的户口上。2005年原告与张明香因感情不和离婚,长子张贵更随母亲生活,长女赫国芳与其生活,其后将女儿和他本人的户口从岳父家迁出另立了户口,至今在兴海县唐乃亥乡上鹿圈村。之后因修建羊曲水电站,兴海县唐乃亥乡上鹿圈村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被政府征收占用,并向村集体发放了补偿款。我与女儿一直在村里生活、居住,系上鹿圈村集体成员之一,村委会以原告的户口不在村里为由不给原告发放补偿款无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给予秉公处理。

        经审理查明,修建羊曲水电站,兴海县唐乃亥乡上鹿圈村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被政府征收占用,并向村集体发放了补偿款,兴海县移民安置办前后五年登记、复核、公示村民户口三次,唐乃亥派出所也三次出具在籍村民证明,均没有二原告的名字,该村村委会在确定补偿款分配名额时认为二原告的户口即不在村里,也没有参加村里的义务劳动,二原告不符合村里发放补偿款的条件,另外苗圃、林地都是村集体的,并没有承包到户,在发放补偿款时按照村委会的要求发放,村委会首先按照户口及义务工的情况分配,统计时原告不在上鹿圈村居住,并在村里集体出资栽种苗圃时原告即没有出资,也没有出力,所以二原告不能享受苗圃款和林地补偿款。

        兴海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的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被告在分配林地、林木补偿款、苗圃补偿款、苗圃土地补偿款、灌木林木草地补偿款时是按照村民按户出资、出工进行分配的,原告也未能就自己出资及出工的情况向法院提交证据,因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兴海县人民法院始终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切实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在办理案件中将心比心、换位思考、理解他们的苦衷、体恤他们的不易,用心中的良知去裁断每一起纠纷、办结每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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