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法院:法官办案讲法 有效化解供暖纠纷

22.08.2019  00:00




        原告大通新源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等人索要2015-2016年度、2016-2017年度、2017-2018年度三年供暖费达26万余元。该系列案由大通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院领导及承办法官高度重视,并抓紧时间进行了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为办好案件,做到案结事了,法官对多个被告进行深入调查了解,被告李某等人都承认没有缴一至三年供暖费,60%的用户反映居住房屋达不到温度标准,用户与收费员意思表示存在不一致现象,也有些住户在多部门反映了此问题但至今未得到彻底解决,导致了矛盾纠纷的发生。其中部分被告情绪激愤,表示坚决不缴纳取暖费。面对此情形,承办法官趁此给各被告上了一堂法治课,耐心地告诉他们“在供暖合同中,供热方先履行供暖义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暖人享有抗辩权,对不合格部分的供暖费有权要求供热方退还,但是用暖人不得拒绝支付全部供暖费用,因为供暖方提供了供暖服务。供暖合同具有公共服务性,行政强制性,供暖人不得单方停暖,用暖人也不得绝缴全部供暖费。”还告诉被告如何测量温度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暖气不热可起诉违约但不得拒绝缴费等法律知识。各被告听后恍然大悟,都纷纷表示愿意当场缴纳供暖费。

        承办法官深知各被告举证困难,原告热力公司也确实存在一定过错,于是向原告热力公司发出了整改的司法建议,随后又到该公司进行了回访,与该公司刘经理深入探讨提高供暖服务质量的具体方法,该公司表示会立即整改相关问题,力争保证供暖服务质量。

        该系列案经过李法官的努力,取得了较好的办结效果,各被告即时履行了缴纳义务,原告热力公司也通过整改提高了服务质量,化解了供暖矛盾,做到了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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