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法院:为争土地补偿款 五兄妹闹上法院

22.12.2014  12:52

      “1.7亩地是母亲留下来的,她的土地补偿款被被告一个人独吞,太不讲情义了,应该我们五兄妹平分。”原告之一在法庭上说到。近日,湟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四原告与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五人的母亲邓大娘在2006年就去世了。邓大娘去世前在这个村里有1.68亩的承包地,邓大娘去世后由被告吴老大耕种,2011年此地被国家征收,得到补偿款9.8万元。被告吴老大一个人领取了全部补偿款。四原告知道后,要求子女均分母亲的土地补偿款,被告就是一分钱都不给,四原告遂起诉到法院。

        湟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补偿款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将土地补偿款分配给这个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因而,本案所争议的土地补偿款不是遗产,故不能进行继承,所以该补偿款应属土地的所有者,即村民委员会所有。因此,湟中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四原告要求均分其母亲去世后的土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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