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级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恶意诉讼案件

12.09.2014  19:21

          近日,省高级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一方当事人用胁迫手段取得的债权凭证主张赔偿经济损失,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该案是今年民一庭案件审理中较为突出的典型恶意诉讼案件。

        2009年原告甲公司施工代表杨某与被告方某(以另一被告乙公司青海项目部名义)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完成乙公司青海项目部一井田煤矿作业区剥离土石方采煤工程。合同签订后,杨某组织部分工程机械、人员前往工地准备施工。但由于相关手续未办结,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甲公司认为其依约进场但因方某、乙公司违约造成其待工经济损失,并依据双方对实际损失核算基础上形成的工程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诉至海西州中院要求方某、乙公司承担经济损失169余万元。方某提交报案记录、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证据,用于证明甲公司提交的证据系其受甲公司杨某胁迫下作出。海西中院经审理认定,清单、欠条、还款计划系方某在杨某胁迫情况下签认,应属无效民事行为,遂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上诉至省高级法院。二审庭审中,合议庭运用证据规则,对方某受胁迫以及甲公司是否存在经济损失等事实进行了审查,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方某在受胁迫情况下的签认行为无效,甲公司提交的证据系无效证据,甲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有关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诉讼的规定。省高级法院高度重视恶意诉讼案件的审理,要求每一名法官在重视当事人利益诉求的同时,严密防范恶意诉讼,以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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