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西法院:倾力为民办案 传递司法温暖

23.10.2014  13:27

        近日,来自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镇李家村的李某为城西区法院执行局送来了一面印有“廉洁奉公  依法执行”的锦旗,并称赞执行法官为其解决了12年的心病。

        自2000年8月起原告大连钢丝制品厂长期提供给被告青海某有限责任公司高工钢材料,截止2000年8月31日被告青海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欠货款20余万元,因拒付拖欠货款,原告大连钢丝制品厂于2010年8月23日将青海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本院。后经本院审理,判决青海某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大连钢丝制品厂货款20余万元。但被告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02年3月1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此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45000元,余款17余万元,因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02年7月23日将剩余款依法中止执行。2014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大连钢丝制品厂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余款17余万元,并承担12年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万元。执行人员接到恢复执行申请后,一方面到车管所、房产局、银行查找执行线索,另一方面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做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的思想工作。但被执行人以此案中止时间较长、且公司现经营不景气为由拒不履行义务。9月2日这天,执行人员在一家银行查账时,查询到被执行人账户内有数额较大的现金,遂即将账户内的现金划拨到法院账户,并通知被执行人到庭送达了划拨裁定书。被执行人提出因近几年公司经营不佳加之企业负担重,请求申请人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方面予以让步。经执行人员多次与双方谈话、做工作,最后通过双方协商,被执行人青海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本金17余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万元,共计20余万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此案和解执行,使拖欠申请执行人12年的货款终于得以解决。同时,也缓解了被执行人因资金周转方面带来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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