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县法院 :劝酒四种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

05.06.2015  17:24

        一直以来,因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量增加。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因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该案引发的“劝酒是否应担责”一问给各位酒友们敲响了警钟。

        案情简介:2014年12月1日,马某某参加被告李某某、苏某某等八人组织的生日饭局时,与上述八被告一起共饮啤酒。饭局中途,马某某离席,后被行人发现死于路边。事发后,死者家属将上述八位共同饮酒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八位被告以席间未有主动劝酒行为为由予以抗辩,否认对马某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后经法官主持调解,上述八被告自愿赔偿死者家属四万余元。

        办案法官提醒大家: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而劝酒;二、强迫性劝酒;三、酒后进行驾车、游泳、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四、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在不少人眼中,朋友聚会喝酒,不劝酒会“冷场”,往往忽视对方身体是否健康,是否适合饮酒。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共同饮酒者应当尽到保护、提醒义务。如因劝酒造成共饮者伤亡,受害者固然有过错,劝酒者也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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