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法院立案庭诉前调解和好一起离婚纠纷

04.12.2015  15:18

        近日,乌兰法院立案庭法官诉前成功调解和好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促使双方当事人调解和好。

        原告苏某某诉称,其与被告汪某某结婚近十年,婚后生育一子,被告汪某某总是无端猜疑原告苏某某与他人关系暧昧,限制原告苏某某的社会交往,致使双方吵闹频繁,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立案庭法官了解情况后,考虑到双方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又生育一子。认为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情形,故决定适用诉前调解。法官当即电话通知被告汪某某到法院立案庭进行调解。

        待双方当事人到场并征询双方同意诉前调解后,立案庭法规主持双方进行面对面、背靠背调解,着重做被告汪某某的思想工作,劝导起夫妻间要彼此信任,无端猜疑只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应加强沟通理解,多包容体贴。指出原、被告双方存在的根本性问题后,被告汪某某认识到无端猜疑只会伤害夫妻感情,不是解决问题的出路,承诺今后不会再无端猜疑原告,不再限制其社会交往,遇事多沟通多理解。原告汪某某见此情形也当即表示,双方有近十年的感情基础,为了孩子考虑,愿意与汪某某和好,希望被告汪某某今后改进无端猜疑的毛病,共同经营好家庭。

        至此,通过耐心细致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调解和好,避免了进入诉讼程序造成当事人的诉累,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诉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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