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有调整

05.09.2016  14:35

  青海新闻网讯 9月1日,记者从省医保局了解到,根据人社部下发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本月起我省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将有所调整。与以往相比,为参保人员在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时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务。

  据了解,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9月1日起,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自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45个工作日可走完基本医保关系的转移流程。

  规程中明确,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接到申请后,转出地经办机构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有欠费的须及时补缴。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省医保局申报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从2010年起就已经按照《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操作,以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接续接,需要先到转入地参保,转入地开具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函后,转出地经办机构才可根据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函办理参保凭证。新规定施行后,单位或个人在转出地停保的同时,可一并开具参保凭证,意味着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更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