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出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办法》

14.09.2016  15:36

  为深入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近年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深入各地调研、广泛征求基层意见以及学习借鉴外省先进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办法》并于近日正式印发执行。

  据了解,《实施办法》共八章四十八条,对适用范围、抽检职责、抽检范围、承检机构、抽样程序、样品复检、结果处理、样品处理等八个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从五个方面对抽检行为进行了明确:一是注重规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程序,对制定抽检计划、确定抽检重点、开展现场抽检、抽检后续处理等具体抽检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二是细化了各级抽检实施机关的权限和职责,明确了抽检职能重心下移原则,将抽检的实施权限扩大至各市(州)、县(区)局;三是严格承检机构的选择标准,要求承检机构同时达到“具备法定资质”和“符合招标规定”双重标准;四是改进商品质量抽检方式方法,积极推进“双随机”抽查和定向抽检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五是扩大了抽检结果发布权限,实施抽检的市(州)、县(区)局可以在汇总分析抽检数据的基础上,依法依程序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实施办法》的制定实施,将对规范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商品质量监管行为,全面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和维权水平,推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法治化、程序化进程,促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提升,切实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黄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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