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所“穿”上了“马夹”

16.12.2015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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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新闻网讯  3个年轻女子经过“面试”之后,正式成为某浴所的固定“技师”,“技师”服务分两个档次;从98元到598元不等,异性服务人员用编号,花多少钱“享受”同等价位的服务,洗浴中心名堂五花八门。位于西宁市城西区的这两家洗浴中心,因嫌来钱太慢,介绍、容留多名卖淫女提供性服务,按成功次数提成。

   缓刑执行完10天后他再次犯案

  今年3月17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宣判:为了谋取高额收入,被告人王某、祝某在王某经营的洗浴中心内容留、介绍卖淫,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的相关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鉴于两人到案之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祝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去年11月份,王某在自己开设的浴所内面试前来应聘的人员。除了谈论薪酬之外,他告诉应聘人员,做一名“技师”的同时,还要接待男性客人,并要与他们发生性行为。罗某、赵某等3个年轻女子经过“面试”之后,正式成为王某浴所的固定“技师”,她们每天除了给男客人搓背、按摩之外,尽可能与更多的男客人发生性关系,仅一个月,这家浴所的收入就有近10万元,她们与王某一起赚了个盆满钵满。

  2014年12月18日,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在位于西关大街的这家浴所例行检查时,当场查获嫖娼人员罗某、赵某、江某和屈某。根据讯问得知,王某系这家浴所的实际经营者及负责人,祝某系洗浴中心服务员,当晚向江某和屈某等人介绍、提供性服务。

  公安机关当即传唤王某到案,并将他控制。

  王某交代,这家浴所就是他自己开的,但是,为了规避风险,他很早就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自己的女朋友刘某。2009年,曾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执行5年。

  年近50岁的刘某只是负责给浴所做饭的工作人员,她根本不知道浴所里除了洗澡之外,还有不正当的营生。

  当日,王某、祝某被依法刑事拘留。而这一天,距王某缓刑执行完毕刚刚过去10天。

  今年3月3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此案移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月9日,城西区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祝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向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月17日,城西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不带异性服务,就没有客人来洗浴”

  同样,在暴利之下,位于西宁市城西区海湖新区这家洗浴中心知法犯法,“特色服务”名堂繁多。

  2013年9月24日,史某、贾某、胡某3人酒足饭饱之后,离开饭馆打算各自回家,一出门看到了“某某洗浴中心”的霓虹灯。有人提议去洗浴中心洗个澡,再回家也不迟。来到洗浴中心,史某付款之后,服务员将他们3人分别带至包厢内,之后,洗澡、搓背、按摩,然后……晚上10时左右,几个人正在洗浴中心“享受”时,遇到公安机关例行检查,将他们抓了个现形。

  这家洗浴中心由3个股东投资参与,平日里的经营工作由王某负责,介绍卖淫工作由雷某负责。9月8日开张之时,就招聘了异性服务人员龚某,洗浴中心给她编号为81号,之后又招聘了卖淫女鞠某,编号为61号。与第一个案例中不一样的是,这家洗浴中心的消费更高一些,最低消费98元,之后有188元、318元、398元,还有更高的598元等等的消费标准,服务“项目”也是多种多样。

  当日,公安机关将这家浴所内的多名卖淫、嫖娼人员查获。

  9月25日,王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0月2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你明知她们在你的洗浴中心从事卖淫行为,为什么还要容留她们在洗浴中心进行性交易?”到案之后,王某在接受办案民警讯问时这样回答:“我们开洗浴中心,如果不带异性服务,就没有客人来洗浴。”

  11月11日,此案由城西公安分局审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1月14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王某、雷某因涉嫌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向城西区法院提起公诉。

  12月13日,被告人王某、雷某被城西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执行2年。

   提醒

  卖淫嫖娼和色情活动是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12月8日,记者采访了青海晨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庞永波。针对这两起案件,他提醒人们,在暴利之下,必然有人会知法犯法。就像这两家洗浴中心的老板们都是这样的人。自从他们得知搞色情洗浴赚钱,就开始动起了招聘小姐搞色情洗浴的邪念,进而一步步走向犯罪。通过这两起案件,提醒人们,“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别为了一点小利,将自己毁了,得不偿失!

   案件点评

  扫黄应举全社会之力

  明明是洗浴场所,却变成了色情场所。这种见不得人的交易,存在于黑暗的角落,败坏了社会风尚。洗浴场所内进行色情交易现象的存在,就像文内被告人王某说的“不带异性服务,就没有客人来洗浴”成为这些场所的潜规则。为了获得丰厚的收益,每一起容留、介绍卖淫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动起了各种歪脑筋,尝到甜头之后越发不可控制,有了第一次,便会有了第二次,在这种可能不会被公安机关抓获、心存侥幸的心理下,一步步走向犯罪。文中的王某、祝某、雷某等人就是通过对男性客人的蛊惑、说服,最终让他们与“技师”们发生性关系,从而“鼓”了自己的“腰包”,但最终还是要“还账”的。

  再说这些色情女,她们好吃懒做,在对金钱的崇拜中,以青春和肉体来交换,丧失的不仅仅是女性的人格与尊严,更是对社会伦理与道德的践踏。

  涉黄娱乐场所一向是滋生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土壤,而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年年扫黄,年年泛黄”的现象,也引发种种非议。原因之一便是违法成本太低,特别是只重视对卖淫嫖娼者的惩罚,而忽略了对容许色情服务场所的业主和“保护伞”的惩罚。

  色情服务的从繁华的都市到僻静的小镇,场所由夜总会、酒吧向浴室、路边店等公共场所蔓延。浴所变身为色情场所,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安全隐患,光靠公安机关的打击是不够的,更应举全社会之力,大力整治休闲娱乐场所,将这些场所内的经营管理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将浴所的经营摆在正道之上,不再成为色情服务场所,才是社会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