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列出党委政府环保责任清单

05.01.2017  15:00

  近期,海东市印发《海东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标志着海东市环保工作进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新阶段,将有助于改变长期以来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明的现状。

  根据《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及“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规定》明确要求,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规定》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环保工作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细化。其中,环保部门承担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法规和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等14条责任。同时,对发改、工信、安监等27个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履行的环保工作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确保环保工作责任的有效落实,《规定》提出了具体保障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情况,将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在评优评先中可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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