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为民族团结进步立法开先河

25.06.2014  21:52
核心提示:   5月29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据悉,以立法的形式确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全省尚属首次。  立法得益于30多年经验   民族立法是我国宪法和民族

   5月29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据悉,以立法的形式确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全省尚属首次。

  立法得益于30多年经验

  民族立法是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地区的一项重要权力,也是民族自治地方充分行使自治权的重要法制保障。自1981年海北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设立以来,先后制定颁布了21部地方法规,促进了全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2013年8月,海北州被确定为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试点之一。海北州委决定在全州开展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活动。

  海北州人大民族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徐如新介绍,一般情况下法规从立法调研、起草到出台需要二至三年的时间。虽然这次条例的制定时间紧、任务重,但有了三十多年的基础,有具体的成果,在短时间内完成了前期调研、征求意见等一系列立法程序。

  立法凸显各民族团结

  《条例》共30条42款,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主题,坚持各民族平等、坚持“三个离不开”“四个认同”“五个维护”为总体要求,对政府职责、民族语言文字和干部配备、权利责任、保障措施、奖励和处罚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地方和民族特色。

  《条例》明确规定了州、县人民政府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职责,突出了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长效机制、发展民族经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改进社会治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保护、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资源地群众的合法利益等内容。

  根据《条例》规定,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规定每年8月为海北州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海北州、各县每5年,各乡(镇)每3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各级人民政府对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达标单位给予奖励。

  开门立法的有益尝试

  “开门立法,专家论证,是我感触最深的一点。”徐如新说,当时他们邀请省上相关专家召开立法论证会,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经多次征求意见,先后七易其稿,《条例》最终得以出台。其间,海北州人大常委会邀请了省委党校、省社科院等有关法学专家参与立法论证会,这是海北州立法史的第一次。

  民族团结进步很重要的一点是发展。根据学者提出的建议,我们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职责的第6条第9款加上了“维护资源地群众的合法利益”这一项,从法律层面确定了对群众利益的保护。

  徐如新作为该《条例》制定的参与者和见证者,他很自信地告诉记者,《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稳定,为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建设藏区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先行区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对我省其他藏区乃至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有着示范引领的作用。

  他说,下一步将把《条例》翻译成藏文,印成藏汉两种文字的单行本,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9月份要检查各地对《条例》的宣传情况,因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仅担负着立法权,同时还担负着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