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探索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

03.12.2015  10:55

      海南,有着得天独厚的生态环境,为绿色崛起带来了优势和资本,但也引得一些不法分子动起歪脑筋,严重威胁当地生态环境资源。近年来,海南省检察机关开展生态检察,严打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盗伐滥伐等多发性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并探索“恢复性司法”,试图找寻一条震慑犯罪与修复生态并行之路。
        所谓恢复性司法,是海南省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领域建立的一种新的刑事处理方式。恢复性司法以保护环境为目标,坚持修复生态与预防污染并重的思想,目的在于通过犯罪嫌疑人主动承担责任,对自身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进行赔偿,使受害人利益得到救济、补偿,同时让生态环境尽快得以修整、恢复。将恢复性司法引入生态检察,海南省的探索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双重目的。
        检察院为何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
      “谢谢检察官,今后我一定不再犯,不再乱砍树了。”今年6月3日下午,海南省保亭县检察院内,犯罪嫌疑人梁某接过办案检察官递来的不起诉决定书,感激地说道。
        今年1月,梁某雇佣两名工人砍伐海南某橡胶公司的6株橡胶树用作柴火,被伐橡胶树立木蓄积量2.5659立方米,涉嫌盗伐林木罪。
        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保亭县检察院后,保亭县检察院责令犯罪嫌疑人梁某在盗伐林木现场补种6株橡胶树,并由梁某按每株橡胶树500元的价格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同时将“补植复绿”及赔偿情况作为对梁某从宽处理的依据。
在犯罪嫌疑人梁某补种橡胶树完成并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后,保亭县检察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根据犯罪嫌疑人梁某的犯罪情节,决定对梁某作不起诉处理。
      “这是保亭县检察院将恢复性司法引入生态检察工作后,成功办理的第一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检察院检察长许俊认为,在追究犯罪嫌疑人破坏生态环境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犯罪嫌疑人“补植复绿”和补偿生态损失,不仅有效地打击了犯罪,同时使得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最大程度的修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许俊口中的“恢复性司法”,就是海南省检察机关今年以来在生态检察工作中,探索建立的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保护机制,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时,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与受损方达成赔偿协议,以承担劳务、给付货币、亲友代替修复等方法恢复生态原貌,将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
      “我们在开展生态检察工作中,转变以往单纯打击犯罪的执法理念,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乐东县检察院检察长杨翔表示,今年以来,发挥预防职能,以办案促生态修复成为乐东县检察院的一个亮点。
      杨翔告诉记者,截至10月,乐东县检察院今年共办理审查逮捕破坏环境资源案共32件45人,其中滥伐林木案22件22人,决定不逮捕的13件13人。“不逮捕的大多数以为砍自家树不犯法,所以还是以教育为主,并实行生态恢复。这样,生态也保护了,同时也给了那些有犯罪意图的人以警示。
      恢复性司法能否降低“再犯率”?
        在文昌市公坡镇白秋村,将近一年的时间过去了,沉香树被挖走后遗留下的两个大土坑还没被填上——坑口显眼,红土裸露,中心凹陷,看上去就像两个愈合不了的溃疡疮口。
      沉香树为世界少有的珍贵药用植物,天然生长的沉香树极少,零星分布在我国海南省和其他少数东南亚国家境内,已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濒危树种。近年来,沉香的市场价格成倍上涨。2014年7月,台风“威马逊”过后,白秋村村民何某发现离村不远的两株沉香树枝桠有些折损,于是连同符某、陈某、宋某,将这两株珍贵的沉香树盗伐。
      “接报后,我们民警和林业技术人员赶到白秋村,并在接报当日就将此案立为林业行政案件展开初查。”文昌市森林公安局八门湾林区派出所有关负责人介绍。
      经民警多方努力,何某等4人于今年6月23日晚主动投案自首。经连夜突审,何某、符某、陈某、宋某4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符某承认,自己起初是因为没有找到工作,生活缺乏经济来源,便打起了偷卖沉香树的主意。而面对“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何某表示不知道这项罪名,如果成立他将承担什么样的后果,他连这15个字都记不全,不能完整复述出来。“我不知道沉香树是保护植物,也想不到砍树会坐牢,想不到。”在文昌市森林公安局记者采访何某时,这是他说的第一句话。
      除了何某,买树的宋某和负责挖树的陈某也同样有诸多的“不知道”、“想不到”——不知道在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不能采伐天然生长的沉香树,想不到花钱买树也会惹祸上身。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不允许随意采集,必须要申请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省林业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解释,申请采集的条件要符合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
      何某等涉案人员法律意识模糊,为了眼前的一点利益不仅造成了森林资源的破坏,也让自己走上了歧途。案件告破,被盗挖后种植在宋某家中的两株沉香树由民警转移种回了白秋村原地,削去枝桠的两株沉香,光秃秃地并排立在红土坑中,再无原来郁郁葱葱的样子。
      类似的涉林违法犯罪案件还有很多。今年9月中旬,海南省昌江森林公安3天内端掉两个滥伐林木团伙;2015年5月份,万宁市破获国营新中农场香根区重阳木盗挖案;2015年5月,东方市森林公安局侦破“保丁老村滥伐林木案”……
      环境司法专家表示,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不应再仅仅靠传统的“报应刑”观念处以重罪、重刑,而应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特殊预防,降低再犯率。
      环境资源领域犯罪的涉案人员呈现出普遍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差的特点。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涉案人员多受生计所迫,文化水平低间接导致对法律的无知或错误认识,一部分行为人根本不知道自己行为违法,还有一部分行为人知道行为违法但未意识到犯罪。面对文化程度不高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仅是一判了之,仍有较大的再犯可能性。更多的和更严厉的惩罚并不能减少犯罪。若在判处刑罚的同时令其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作出补偿,产生的震慑、教育作用可能远比定罪量刑要大。
      消除作案动机关键靠什么?
      “一个虾塘就是一个污水排放厂。”在昌江县,私自改变农用地用途挖塘养虾的问题由来已久。一口口紧挨着的虾塘里涌动着浑浊、发黑的污水,空气中散发着阵阵腥臭。当地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表示,在林地建造虾塘不但要砍伐林木,而且产生的大量污水如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会造成附近海域富营养化,大量污染物沉淀导致沙滩质变,令周边一些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除了虾塘污染,非法采砂也是个老大难。
    “随着近年来房地产业兴起,建筑材料需求量大增,用砂市场也跟着好了起来,而国家正逐步限制对河道及土地采掘挖砂的开采,利益面前,有人便会铤而走险。”昌江县检察院检察长黄杨解释,相对而言,采砂成本较低,但利润却很高。以采河砂为例,采砂船不到1小时就可以抽满一船,虽然单价便宜,但因量大,获得的利润也不少。“与之相对的是,非法采砂被抓住,当事人往往仅被罚几万块钱。与利润相比,这点罚金他们根本不在乎,所以又会重操旧业。
我们专门开展过针对非法采砂的生态巡查,盗挖、盗运特点是范围大、点多、路线长,而且往往在夜晚,具有较强隐蔽性,易于逃避政府相关部门打击,也不容易被群众发现。此外,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做法不同程度存在。”许俊表示,以罚代刑,无疑降低了犯罪成本,很大程度上导致了非法盗砂屡抓屡犯。
      海南省生态学博士颜家安认为,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突出特点之一就是逐利性,经济因素和利益因素往往是主导犯罪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在多数农村地区,由于经济来源单一,所以滥伐盗伐、采砂挖矿、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成为部分农民的生财之道,根本解决办法就是要让农民摒弃这种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观念,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切实增加农民收入。
      海南省拥有3172万亩的森林面积,活立木蓄积量1.5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61.5%,这是海南省的绿色宝藏,也是我国的丰富资源和绿色屏障。但长期以来,非法侵占林地、毁林开垦、盗伐滥伐、建设项目不履行林业审批手续等现象层出不穷,不法分子活动在绿林山野之中,生态资源保护和管理依然面临着严峻挑战。
      数据统计显示,今年1~9月,全省森林公安机关共受理各类涉林案件948起,查处853起。其中立刑事案件422宗,侦破350宗,破案率为84.1%,抓获犯罪嫌疑人403人;受理林业行政、治安案件526起,查处503起,查处率为95.6%。
      “每年我们处理的涉林案件都有七八十宗,今年截至目前已经有82宗。”昌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侦大队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数据表明,盗伐滥伐在毁林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因为这两种行为对林木的毁坏是直接性的,且破坏力大。
有些犯罪嫌疑人是为了贩卖林木获利,有些是为了占用林地开展生产活动,多数的涉林违法案件是以获得利益为目的。”海南省森林公安局法制支队队长钟志说,受私利思想驱动是涉林违法案件主要的犯罪动机之一。另一方面,违法成本太低也导致不能有效遏制涉林违法案件。根据现行刑法,多数案件刚够立案标准,一部分能获得从轻处理,部分案件甚至在侦查环节就已撤案。涉案人员多被判处非监禁刑,一些患特殊疾病的被告即使被判处监禁刑,也无法执行。犯罪成本低、违法收益大,助长了盗伐、滥伐者的侥幸心理和冒险心理。
      海南省乐东县检察院在调研中了解到,当前农村的产业结构虽然较之前有了长足进步,但与发达地区仍有差距,变卖木材成为部分山民心目中发家致富的捷径。村民群众依法采伐的意识薄弱,认为自己出钱承包或栽种的树木可以随意砍伐。
      “让农民摒弃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落后思想观念,是杜绝破坏生态资源犯罪的良好对策。”杨翔建议,从根本上消除作案动机要靠拓展就业渠道,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特别是农村无地的村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切实增加农民收入。
        加大打击力度体现在哪些方面?
      “要有效震慑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加强打击力度是必要的。”海南省新闻宣传处处长许玉民认为,司法机关对积极组织者、伐林木次数多、数量大、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涉林案件提起公诉,由法院对其判处刑罚,通过对他们适用刑罚警示周围其他有犯罪倾向的人不再重蹈覆辙。
      “按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发现盗挖砂矿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应移交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或者盗挖陆砂面积在5亩以上的,或违法开采非金属矿种的土地、山岭、水底底土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的,也应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许玉民呼吁,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违法开采行为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
      “为了扎实做好生态检察工作,今年以来,我们特意成立了‘生态检察办案组’,专门抽调骨干检察官承办此类案件,目的就是为了从快、从严打击犯罪。”乐东县检察院侦监科科长陈斌告诉记者,仅今年上半年,侦监部门就受理了提请批准逮捕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采砂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19件28人,已经由法院审理做出有罪判决10件17人,在遏制此类犯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黄杨建议,检察机关应会同法院、公安、国土、环保、林业、水务、海洋渔业等有关单位,制定涵盖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各个环节的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检察机关负责、各职能部门积极协作的生态检察工作新格局。“同时,还要加强与纪委、审计部门合作,形成打击合力,严肃查处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活动背后的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