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金融支持轻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27.08.2015  16:28
 

 

青政办〔2013〕256号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融资主渠道作用,利用我省出台的加快轻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实行“区别对待”和“重点倾斜”的信贷支持政策,加大对轻工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高轻工业企业新增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的比重,做到“四个倾斜”:信贷资金向重点轻工业企业倾斜,向产业链末端招商方式引进的轻工业企业倾斜,向培育国内知名品牌和打造“青海精品”的轻工业企业倾斜,向通过重组、并购推动产业链聚合的轻工业企业倾斜。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轻工业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发挥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和贴近基层市场的优势,充分运用国家赋予的差别化金融政策,有针对性地加大对中小微轻工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把握信贷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符合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轻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方面的项目资金需求,围绕轻工业企业集聚的特色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兼并重组、节能减排、特色产品精深加工、特色优势资源精深加工及企业信息化建设等轻工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坚持“绿色加特色、高端加集群”的发展思路,大力推动轻工业品牌化战略和轻工业产业基地建设,加大对西宁生物科技产业园区、西宁南川工业园区、海东工业园区、海西都兰工业园区等轻工业产业集聚园区轻工业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重点支持特色食品加工、生物制药、民族用品、皮革制品、农畜产品、藏毯、轻纺等轻工业品的精深加工、技术研发、生产基地建设和龙头企业培育。

创新信贷支持模式。 根据轻工业企业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及资金需求特点,积极探索开发适合轻工业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形式,为轻工业企业量身打造金融新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轻工业企业信用等级和资产情况,灵活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对能够提供有效抵(质)押担保的轻工业企业不设置多重担保,并简化办贷程序和授信流程。要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功能,创新信贷产品,优化轻工业企业金融服务。

大力培育轻工业上市后备企业。 鼓励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轻工业企业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到“新三板”和青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增强轻工业企业直接融资能力。加强对轻工业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辅导培育力度,引导其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和企业制度的创新,重点培育一批有产业特色和优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潜力大的轻工业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鼓励轻工业企业债券融资。 加快培育发债主体,整合资源,盘活存量。完善风险控制、信用增进等机制,大力推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私募债券的发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好的轻工业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推动信托资金、融资租赁工具进入轻工业领域。

引导民间资本投向轻工业领域。 充分发挥西宁民间投融资服务中心的作用,积极引导支持民间资本以参股、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轻工业企业改制和改革。鼓励轻工业企业通过合伙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进行股权融资或通过委托贷款等方式缓解资金需求。鼓励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等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创业资本筹集机制和市场化的创业资本运作机制,改善轻工业企业融资环境。

加快担保体系建设。 加强全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引导省信用担保集团和各国有担保公司为轻工业提供担保服务,用于轻工业企业的担保额不低于担保总额的20%。支持各市、州和县级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提高担保实力,扩大担保覆盖面,让更多的轻工业企业受益。发展中小企业互助性质的担保机构,借助行业协会或商会等组织,鼓励轻工业企业通过联保、互保等形式创造贷款条件。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改进贷款担保服务方式,优先为有产品、有市场、有信用、符合产业政策的轻工业企业提供便捷担保服务。

创新担保合作方式。 积极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以轻工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业务合作。省信用担保集团等融资性担保公司要积极探索“担保权益的批发业务模式”,通过权益批发、打捆分包,开展“统借统还”业务,为轻工业中小微企业提供“打捆式”担保服务,着力满足轻工业中小微企业有效融资需求。推动担保机构与风险投资机构、行业上下游企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支持对高成长型轻工业企业开展无抵押融资担保。

规范担保业务发展。 积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控制风险集中度和关联方担保。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信等级差异,合理确定担保贷款利率水平。融资性担保机构应酌情降低对优质轻工业企业的担保费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