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中院:伪造合同设陷阱 收购投资需谨慎

30.03.2016  18:25

        近日,海西州中级法院审结一起二审合同诈骗案。

        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鲁某某伪造格尔木甲盐业有限公司与格尔木乙化工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氯化镁联合开发协议》,虚构合同承包期限20年,与被害人王某达成收购乙化工有限公司的口头协议,骗取被害人收购款20万元。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鲁某某不服,诉至海西中院。

          海西中院刑庭受理该案后,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鲁某某在格尔木乙化工有限公司与格尔木甲盐业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实际为一年)。其向被害人王某提供虚假合同,利用假合同中合作期限为20年以及70%的利润分成,取得被害人信任,将格尔木乙化工有限公司过户给被害人进行非法获利。被害人王某因对此陷入虚假合同存在可期待性投资收益的错误认识下,向上诉人个人账户先后3次打入40万元,用于办理过户手续。后被害人得知为虚假合同,多次向上诉人追要钱款,期间上诉人返还被害人20万元。且本案并无证据证实上诉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雇佣或借贷关系,鲁某某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海西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纽带,容易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诈骗活动。对此类案件的防控,建议多走访调查,实地勘察是否与合同上或他人所述一致,情况是否属实;如对相关票据或印章不明真假,可以及时到有关单位询问辩证,谨防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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