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提醒:交付定金需擦亮双眼

12.11.2014  22:34
核心提示:   不少消费者在买房、购车、买家具、装修房屋、旅游等消费行为中,经常在格式合同中看到“已收定(订)金不予退还”、“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ldqu

   不少消费者在买房、购车、买家具、装修房屋、旅游等消费行为中,经常在格式合同中看到“已收定(订)金不予退还”、“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在××期限(范围)交清尾款,否则视为违约,定金不予退还”等类似规定。

  合同争议普遍存在

  近日,西宁市民张先生致电本报称,他在万佳家具预定了总价款为6300元的家具,同时按订货单的格式合同要求交付了1350元定金,但回家后发现房间过小,预定好的家具无法摆放,便与商家协商退回定金,商家以定金不予退还有法律规定为由拒绝。张先生到西宁市消协投诉后,市消协也明确告知张先生“定金”是合同的担保形式之一,无权要求退还。随后,市消协到商户处进一步调查发现,万佳家具的格式合同上有“本订单签订后预付30%定金后生效”的条款,涉嫌违反《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规定。

  无独有偶,消费者刘女士以2000元订金订购一辆汽车,随后对比发现其他车行优惠力度更大,马上要求车行退订。但业内人士认为,如果不是经营者违约,这类“退订”要求,都很难获得法律支持,至少不可能全额退款,因为消费者自身要承担违约责任。

  “下定”需要谨慎

  “在签订与定金相关的合同前,消费者一定要搞清楚谁是违约责任方,且要看合同是否有对订金处置的条款,有合同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否则协商处理。”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陈德军律师表示。

  据西宁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李栋介绍,只要合同或定(订)金是在当事人公平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或支付的,都是依法成立的。鉴于此,他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下定”之前,一定要区分“订金”与“定金”的概念。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如果消费者一方不想购买该商品时,作为预付款的“订金”应当可以退还,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定金”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形式之一,是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要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