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质疑商家“霸王条款”可投诉

12.03.2023  09:16

  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包间有最低消费”“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这些我们司空见惯的事情,很多人不知道它们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属于“霸王条款”。近日市民张女士在一家娱乐会所消费时遭遇“最终解释权”纠纷。那么,“最终解释权”合理吗?遭遇“霸王条款”该如何应对?晚报维权联盟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为市民维权支招。

  ▶投诉:“最终解释权”合理吗?

  近日,市民张女士在城西区某娱乐会所消费时,在商家的介绍下办理了一张会员充值卡。“当初商家说这张卡既能打折,而且也能用积分抵用下一次的消费金额。可是当我真正使用时,商家又提出打折后所享受的积分抵现是有规定的,比如消费必须满1000元才能抵现,而且很多产品不在抵现范围……这些所谓的规则都是商家自话自说,消费者根本没有权力了解或者提出质疑。我认为这些是商家的一种‘霸王条款’。”采访时,张女士告诉记者。

  随后,记者走访了该娱乐会所,会所一位负责人表示,该店所推出的会员卡的确有参与积分、打折以及抵现的活动,具体情况商家也做了公示,并以展板的方式公示给消费者。记者留意到,这块“活动展板”除了详细地描写了加入本店会员可享受哪些优惠活动外,还写了一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解读:“最终解释权”不合法

  该店提出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一做法合法吗?对此,记者采访了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人员解释,该娱乐会所规定的“最终解释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商户单方面提出的最终解释权属于“霸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相关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等相关内容,可对该店这一行为进行责令整改并给予相关处罚。

  ▶说法:这些条款属于“霸王条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明确将七种行为定义为‘霸王条款’。”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有最低消费”“特价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自行保管物品,遗失概不负责”等条款都属于“霸王条款”。

  记者了解到,不少市民都遭遇过“霸王条款”,绝大多数消费者对于商家设置的最低消费、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等“霸王条款”表示不满。

  在走访中,记者还发现,不少商家在推销商品时,会推出“有奖销售”“买一赠一”“购满就送”“折扣优惠”等促销活动。但当消费者领回商品(奖品、赠品)后,发现质量问题时,商家却表示“这是特价商品,无法享受退换货权利。”

  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后,如何维权?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消费者在与商家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及时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