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消防条例》10月1日起施行燃放孔明灯最高罚500元

27.08.2014  12:32

      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青海省消防条例》等的规定,《西宁市消防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小区道路停车位占用消防车通道,销售、燃放孔明灯等行为将被明令禁止。

  《西宁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六章五十一条。条例明确规定,对于占用消防车通道,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火栓等违法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小区道路停车位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不得影响消防车登高作业,施划前应当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备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小区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为避免引起火灾,条例规定,禁止在建筑物内部、人员密集场所、古建筑、寺庙及其保护区域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燃放或者无固定场所销售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