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开始申领 青海省公安机关首批开放10个受理点

01.09.2018  10:11

  青海新闻网讯 为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生活,保障港澳台居民合法权益,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并于9月1日起实施。记者从青海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获悉,青海省公安机关首批开放10个受理点,全面开展在青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受理业务。

  我省首批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受理点包括:西宁市城东区八一路派出所、西宁市城中区北大街派出所、西宁市城西户政服务中心、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派出所、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金桥路派出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同安路派出所、西宁市甘河工业园区西区派出所、西宁市大通县桥头派出所、西宁市湟中县鲁沙尔派出所、西宁市湟源县城关派出所。

  符合申领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携带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到指定的受理点申请办理,证件办理周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9月1日、2日恰逢周末休息日,各受理点将正常上班,受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请。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领。首次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持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3项权利,义务教育、就业、卫生、文化等6项基本公共服务,以及乘坐国内航班和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住宿旅馆、办理相关金融业务、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参加职业资格考核等9项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