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法院: 酒后惹事端 获刑又赔钱

12.10.2015  16:40

        俗话说“小酒怡情,大酒伤身。”饮酒过量不仅伤身还易惹事端。三位80后被告人小樊、小韩、小马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吃火锅时的一点口角,乘着酒兴将邻桌的两名被害人打伤触犯刑律,被告人小樊、小韩、小马因寻衅滋事罪,日前被湟中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5.3万元。

        2014年5月17日19时,被告人小樊、小韩在一家火锅店吃饭,因邻桌吃饭的被害人龙某、刘某将饮料瓶扔进自己的锅里,小韩前去与火锅店店主祁某等人理论,后双方发生口角被他人劝开,被害人龙某、刘某离开了火锅店。23时许,被害人龙某、刘某又到一烧烤摊吃饭。当真是“冤家路窄”,被告人小樊、小韩、小马刚好路过烧烤摊,发现二人即上前挑衅说:“刚才你不是厉害吗?”龙、刘二人尚未答话,小樊等乘着酒兴上演了一场全武行,小樊手持板凳击打龙某脸部,小韩手拿烤串用铁签将龙某头皮戳伤,小马则手拿板凳将刘某脊髓打伤。经鉴定,龙某鼻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刘某脊髓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小马投案自首。经法院调解,三名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龙某、刘某各项经济损失5.3万元。

        湟中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樊、小韩、小马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但被告人小马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据此,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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