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湟水北干渠扶贫灌溉二期工程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宁政〔2015〕46号)

25.03.2015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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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2015〕46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湟水北干渠扶贫灌溉二期工程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青海省湟水北干渠扶贫灌溉是引大济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顺利开展湟水北干二期工程实物调查工作,保证工程占地区实物标准的准确性,减少国家、业主和移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0〕249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在实物调查前通告发布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办〔2013〕21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湟水北干渠二期工程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建或改建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工程征地范围:湟水北干二期工程在西宁市大通县境内修建支渠及干斗6条,渠线总长约68.6km,涉及大通县石山、宝库、新庄、泉湾、东峡、桦林等6个乡镇32个行政村,计划征占土地1593.64亩。

  在以上区域范围内未经大通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不得在湟水北干渠二期工程征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从事抢开耕地、园地、围占滩涂、掘塘养鱼、抢栽树木、新建房屋等改变土地用途及影响工程建设的活动,不得移动或破坏为建设湟水北干二期工程所设立的标记、标点。

  大通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湟水北干二期工程征地范围内的户籍管理,除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劳改期满回原籍等情况外,一律不准再迁入人口。

  二、各有关单位调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湟水北干渠二期工程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有关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予以坚决制止,并严肃查处。

  三、大通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实地界定范围,设置明显、易于识别的标志,共同做好宣传和实物调查工作,避免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

  四、对违反本通告擅自迁入的人口和建设项目一律不予登记和补偿。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日。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