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首例由监察委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

06.06.2019  22:01




        6月5日下午,湟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湟源县原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交某加涉嫌犯受贿罪一案。该案是监察体制改革后,湟源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由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查办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湟源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单位近60名干部参加了庭审旁听,现场接受警示教育。

        经审理查明,在2017年1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交某加利用湟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的职务便利,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先后6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逃避酒驾查处提供帮助,受贿金额共计17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庭审中,法庭依照法定程序,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充分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对涉案证据组织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充分发表了公诉和辩护意见,整个庭审环节井然有序,被告人交某加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对自己的受贿行为表示忏悔。

        该案在持续2小时庭审后,当庭作出宣判。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交某加具有索贿的从重处罚情节,以及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还部分赃款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以犯受贿罪判处交某加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依法没收退交的30000元赃款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其余违法所得的147000元。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被告人交某加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却抵不住金钱的诱惑,守不住职业道德底线,走上犯罪的道路,从一名执法者变为被告人,既损害了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毁了自己、连累了亲人。该案的公开审理让参与旁听的党员干部深受震撼,零距离感受了法律的威严和违纪违法的惨痛教训,达到了以审促廉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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