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源县法院:少女吸食毒品走上不归路 劝诫青年莫将人生当儿戏

17.03.2016  11:31

        2016年初,湟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柴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不到两年,于2015年8月19日17时许,在湟源县一宾馆内登记客房,并使用自制的“冰壶”吸食事先买好的冰毒。随后铁某某、吴某某(女,1997年10月27日出生)通过电话联系也赶到该房间,三人便轮流吸食冰毒。之后吴某某一直在床上睡觉休息,期间其表示不舒服、恶心,并呕吐了两次。次日凌晨4时许,柴某某、铁某某发现吴某某口吐白沫并伴有出血,便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湟源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5时许,柴某某、铁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死者吴某某的心血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湟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吴某某符合吸毒后猝死。法院经审理认定柴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致一人吸毒后猝死,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综合其犯罪事实及其他量刑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柴某某于1989年出生,虽年龄只有二十几岁,但其从十八岁便开始走上犯罪的道路了。自2007年至2013年间,因犯抢劫、盗窃、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罪先后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零六个月、八个月,最后一次服刑完毕被释放是在2013年11月19日。

        虽被告人柴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多次犯罪后并没有实际的悔改行为,反而因容留他人吸毒导致一位花季少女失去了宝贵的生命,也再一次使自己身陷囹圄。真是毒品猛于虎,害人又害己。毒品的泛滥直接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并给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巨大的威胁。希望人们尤其是广大青少年能够深刻认识到毒品的危害性,自觉远离毒品,并用实际行动抵制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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