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源法院公开审理首例涉恶案件

25.05.2019  09:13

  青海新闻网·青海新闻客户端讯  5月24日,湟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郭某、马某生、马某金、柳某鹏、张某、郭某强、胡某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一案。这是自去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湟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恶案件。

  湟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郭某、马某生和马某金在湟源县大华镇某农家乐、巴燕乡福海村,海晏县三角城镇、海晏大酒店等地开设赌场,组织、招引他人聚众赌博。赌场以“二八杠”的形式设立赌局,以“见三打五”的方式抽头渔利。

  其间,郭某负责赌场放水,马某生负责记账,马某金负责抽头。其中参赌人员董某某在上述赌场内参赌4次,共输赌资68000元;朱某某参赌两次,共输赌资26800元;张某参赌4次,共输赌资16000元;阿某某参赌两次,共输赌资10000元。上述总计120800元赌资均由郭某等人向参赌人员提供,郭某、马某生和马某金在上述赌场内抽头渔利所得赃款均被三人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马某生、马某金以营利为目的,在湟源、海晏等地多次组织开设赌场,聚集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郭某、马某生、马某金、柳某鹏、张某、郭某强、胡某忠在索要赌债过程中采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被害人董某某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马某生、马某金为获取不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组织开设赌场、索要赌债、实施非法拘禁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具有恶势力犯罪性质。

  为此,法院对被告人郭某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对被告人马某生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对被告人马某金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对被告人张某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对被告人郭某强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对被告人胡某忠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柳某鹏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扣押在案的黑色大众牌帕萨特小型轿车一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