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县扶助残疾人实施细则》出台

03.11.2014  20:37
        为进一步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物质文化成果,根据《青海省扶助残疾人规定》和《海北藏族自治州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的规定,10月22日,门源县正式研究出台了《门源县扶助残疾人实施细则》。《细则》的出台,为残疾人生产生活的改善必将起到助推作用。《细则》主要呈现出四个方面亮点:一是在社会保障方面,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范围,无经济收人的重度残疾人家庭,在按有关规定享受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同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全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持证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代为缴纳。在实施残疾人安居工程,农牧区残疾人优先纳入危房改造和游牧定居工程救助对象加以解决,在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倾斜扶持,重度残疾人家庭在享受原有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补5000元。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城镇贫困残疾人家庭,每年按不低于项目建设任务10%的比例进行安排,并免收住房租金,其费用由县财政予以补助。二是在医疗康复方面,县人民政府将贫困残疾人购置基本辅助器具所需补助经费纳入公共财政支付范围,对贫困残疾人或一户多残、一人多残必须配备的普及型辅助器具实施免费配发。县财政按辖区人口人均1元的标准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三是在教育培训方面,妇联、共青团、工会、教育等部门实施助学项目优先救助残疾学生。四是在组织联络方面,村残协专职委员报酬,在原有1000元的基础上提高到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