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中院:寻衅滋事损人害己 上诉自首不予认定

04.08.2016  00:04

        2015年5月7日,李某某在格尔木市盐桥南路浩源汽配城因销售润滑油的价格问题与被害人史某产生矛盾,随即给魏某打电话通知让其给自己出气,魏某遂纠集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等二人持棒球棍、棍棒到该汽配城内,将被害人史某经营的店铺玻璃及店内摆放的部分机油、防冻液砸毁。经鉴定,被毁损物品价值人民币4477.20元。

        该案经公诉后,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二被告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同时被告董某某有立功表现,且在诉讼期间,被害人史某谅解了二被告人的行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董某某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有立功表现且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杨某某以存在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提出上诉。

        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董某某接到魏某电话后,积极组织联络人员,驾车送往案发现场,结伙砸毁私人财物,上诉人董某某所提一审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与查明事实不符,且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对其立功、获得被害人谅解给予了综合考量,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杨某某在接到上诉人董某某通知后,不计纠纷事由和后果,积极实施犯罪行为,手持木棍敲砸店铺玻璃,任意毁损私人财物,助长作案同伙犯罪气焰,作用明显,其上诉从犯理由不成立。对于其自首情节的认定,虽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表示曾有人代为上诉人杨某某投案,但经审判机关要求对情况说明补充证据材料后,原公诉机关及侦查机关并未就代为投案情节提交相应的原始登记表格、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代为投案的事实难以得到印证。单独的情况说明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自动投案受案应当制作相关文书表格的要求,无法证明委托投案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且该说明与格尔木市公安局昆仑派出所抓获经过及本案已查明的董某某立功事实相矛盾,难以满足上诉人杨某某成立自首的优势证据要求,且对被告人投案的自动性和自愿性难以在认定自首情节的证据中得以体现,不满足上诉人杨某某成立自首的证据要求,不能认定上诉人有自首情节。

        自首从宽、立功抵过是我国刑罚裁量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自首、立功的认定与否,直接影响对犯罪分子的量刑,导致其备受重视,经常成为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一个关键性问题。自首情节的认定既要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还要求在自首的主客观行为中表现一致。本案对于上诉人自首不予认定,体现出证据裁判原则的应有之义,既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又要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确保人民法院正确认定自首,依法适用刑罚。

用好红色资源筑牢初心使命省民政厅不断深化党史学习教育
  近日,省民政厅组织党员干部职工赴海北州原子城纪念馆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中心参观学习,追忆峥嵘岁月,赓续红色基因,丰富学习内涵,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增信走心有新意......民政厅
青海省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扩大)会议
  9月24日,青海省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扩大)会议,副省长、省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匡湧主持召开......民政厅
阿更登副厅长调研指导厅系统驻村乡村振兴工作
  10月12日,省民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阿更登率队深入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五峰镇纳家村,调研指导厅系统驻村乡村振兴工作。互助县委副书记、县长王国栋,县委副书记赵以鸿到村陪同调研......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