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完成煤矿雨季“三防”和防治水专项监察工作

22.07.2015  15:48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西省同煤集团姜家湾煤矿“4.19”水害事故的通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5〕64号)精神,青海煤监局立足于青海省汛期降雨突然、雨量大、雨量集中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认真做好汛期煤矿“三防”等安全工作的通知》(青煤安监事〔2015〕38号),认真安排部署煤矿防治水和“雨季三防”专项监察工作,并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相关要求结合煤矿实际细化了防治水专项隐患检查表,做到了检查内容表格化、规范化、精细化。

从6月中旬开始,利用一月时间,青海煤监局副局长张云峰带队组成督查组驱车3500余公里,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对地面防洪设施和井下排水系统进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海西、海北地区受水害威胁严重的8处煤矿企业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共发现各类安全生产隐患68条,责令煤矿限期整改。现场下达执法文书13份,责令停产整顿3处,下达撤人指令1处。从检查整体情况来看,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能够重视煤矿防治水和雨季“三防”工作,落实各项专项防治水技术措施,如鱼卡90万吨/年矿井积极引进先进的“三维地震”物探技术进一步查明矿井采空区积水位置、积水量及地质构造,为企业的探放水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 铁迈煤矿未对老采空区积水进行有效探放且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不到位,南翼老采空区的面积、位置和积水情况未详细查明。 二是 江仓一号井井下3650水平石门穿过西翼露天积水坑底部,且西翼露天采坑积水30万m 3 ,垂直距离仅24m,对井下防治水工作造成严重威胁。 三是 部分煤矿企业负责人思想麻痹大意,忽视了防治水工作的重要性,没有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

针对此次专项监察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青海煤监局约谈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分析煤矿企业防治水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讲明有关煤矿防治水工作的政策、文件精神,使其充分理解矿井水害的严重性和利害关系,提高了思想认识,并结合查出的问题提出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 针对雨季“三防”和防治水专项监察中发现的部分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不到位、未对老采空区积水进行有效治理等问题,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制定整改方案,采取钻探与物探等综合手段彻底查清隐蔽致灾因素。 二是 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督查组查出的隐患和问题逐条逐项制定整改落实方案,层层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做到 “五落实、五到位”。对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要派专人盯守,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三是 煤矿企业要结合矿井实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切实做好煤矿应急救援演练工作,落实好极端天气和井下有透水征兆紧急撤人措施,特别是赋予调度员、班组长及安全员紧急情况下撤人的权力,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四是 煤矿企业要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结合矿井实际,编制《矿井防治水设计方案》,严格按设计方案进行探放水工作,并认真执行已下达的责令停止矿井井下建设的指令,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彻底解决水害对矿井生产建设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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