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欲熏心销售假药 法网恢恢难逃处罚

16.05.2018  23:24




        近日,民和法院依法集中审结宣判了三起销售假药案。被告人张某林、赵某鲜、张某虎因犯销售假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被告人张某林、赵某鲜、张某虎分别系民和县久久保健品店、北大街“养肾堂”保健品店和佳慧百货经营部的业主,自2015年2月份起在销售日用品的同时销售蚁力神、人参海狗丸等数十种男女性功能保健“药品”并从中牟利。2016年9月8日,民和县公安局民警在例行检查时发现三家店内销售的药品疑似假药,遂对其进行搜查,查获蚁力神、人参海狗丸等数十种保健药品,并予以扣押。后经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所查扣的数十种保健药品符合药品的特性,属于药品管理范畴,但是产品既无药品批准文号,又无《进口药品注册证》及《药品产品注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产品为必须批准而未批准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三被告人在各自经营的门店内,长期销售没有标准文号和没有进口批文的男女性功能保健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律规定,其销售的产品均为假药。三被告人明知销售的药品没有批准文号,仍长期销售并从中牟取利益,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销售的假药没有直接损害公民的生命健康,也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与“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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