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爆裂致人伤害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3.04.2017  10:48

    货车在路边加水,因轮胎突然爆裂致人伤害,法院判决货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法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016年6月5日由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洪水镇陈继新驾驶的甘G-11395号东风货车行驶至青海省门源县青石嘴。在国道227线121KM处路边加水站加水时,车辆轮胎突然爆裂,造成加水站马得龙左手被严重炸伤。造成马得龙七级伤残。马某某起诉要求货车所有人陈某及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52918.63元。

    被告陈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认为,本案原告起诉要求追究侵权责任。第二被告既不是侵权行为人,也不是法律规定的承担责任主体;本案所涉事故是产品侵权事故,而不是交通事故。而且发生事故时,车辆不处于通行状态,不属于通行发生的交通事故;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请求依法按事故性质和原告诉请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五)项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甘G-11395号货车在道路上因意外造成人身伤害,应属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是处于“运动”状态,处于静止状态的车辆发生事故就不构成交通事故。故本案应属交通事故,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最终判决第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马得龙各项损失合计123738.26元。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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