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殴打婴幼儿 获刑四年二个月

12.06.2020  03:22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作用,6月11日,贵德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婴幼儿案件,并当庭作出宣判,判处被告人某良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陆某良因不满其子陆某哭闹,用巴掌、拳头在陆某脸部、头部、背部进行殴打,致使陆某出现昏迷,抽搐等症状。后被送往贵德县人民医院、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进行救治。经青海省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陆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因该案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高,特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县各机关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及被告人亲属近100余人旁听案件庭审,按疫情防控要求,旁听人员均佩戴口罩,间隔就坐。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良身为被害人的父亲,对被害人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其仅因年幼的被害人哭闹等琐事,多次殴打毫无反抗能力的被害人,后果严重,其行为不仅触犯法律,亦有违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有悖人伦,应予严惩。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反响,触犯了法律、违背了中华传统、突破了道德底线,通过本次庭审警醒公民:敬畏法律、恪守道德。贵德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更加有效地贯彻落实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政策,更加坚决地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更加全面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坚决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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