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取暴利生产毒豆芽 黑心商贩领刑又受罚

14.04.2020  19:13




        2020年4月7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毒豆芽”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并被判处职业禁止令。

        被告人王某某系湖北省钟祥市人,几年前曾接触并学习到豆芽制作方法。2018年8月,王某某来到西宁,在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大堡子村租房从事豆芽生产并销售往位于城北区的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听说用“生长素”可控制豆芽生长、泡制出来的豆芽比较细嫩、色泽好、还不会长根,卖相好,便于2019年8月起在生产豆芽时掺入抑制豆芽生根、变坏的非食品原料(生长素),并将生产的豆芽进行销售,后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王某某的豆芽作坊内对其生产的豆芽当场抽样并送往相关部门检查,经检测,王某某生产的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不符合标准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在豆芽生产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判处禁止被告人王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豆芽生产业。

          豆芽虽小,却关乎群众的菜篮子,需要食品监管、质检、公安、检察、法院等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才能使不法分子无处遁形。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除了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实体刑罚,同时给予其一定期限的职业禁止令,通过限制其从事相关执业的资格,使其丧失利用资格进行再次犯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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