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农牧区入党积极分子近亲属需报告
为严格落实发展党员有关规定,防止农牧区发展党员中存在“近亲繁殖”、“派系化”、“家族化”等问题,增强发展党员工作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格尔木市建立农牧区入党积极分子近亲属报告制,切实保障农牧区发展党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运行。
明确报告环节。明确报告范围及内容,凡与入党申请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农牧区村“三委”干部,要及时向村党支部报告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基本情况、与村“三委”干部的近亲属关系、现实表现、发展理由以及人选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明确报告时间及要求,村党支部每年建立入党申请人基本信息台账,在将入党申请人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前一个月,召开会议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近亲属关系进行确定。明确报告形式及权限,凡是以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并被确定为与村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村党支部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乡镇党委进行书面报告,未经乡镇党委批复同意,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规范考察程序。及时开展组织考察,乡镇党委组成考察组,采取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人选进行考察了解,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时,有近亲属关系的村干部进行回避。考察结束后,由乡镇党委进行集体讨论决定,讨论通过的进入党员发展程序。凡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得“同意”票达不到80%,或得“不同意”票超过三分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坚持民主公开原则,经乡镇党委考察决定可以培养发展的,须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群众对公示对象有意见的,可以向乡镇党委反映;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吸收为入党积极分子;发现有违反入党条件的,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认真落实回避制度,入党积极分子入党过程中,有近亲属关系的党员村干部不能作为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不参加入党政审等相关工作,不参加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座谈会。发展党支部书记近亲属入党的,支部大会由党支部副书记主持召开;未设党支部副书记的,由乡镇党委指派专人全程监督指导。
严肃纪律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制,实行农村基层党组织发展近亲属党员责任追究制度,村“三委”干部未按要求回避的,对相关发展党员工作不予认可,重新启动相应环节程序。发现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取消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资格、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同时追究村党支部书记责任。严格落实备案制,被取消发展资格的,乡镇党委报市委组织部备案;按照程序进行发展的乡镇党委派人参与入党全过程,进行严格督促指导。严格落实考核制,各工行委将乡镇党委落实制度情况纳入年度党建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因不负责、不作为或不正确履行考察和监督职责,致使不符合条件的村干部近亲属入党的,追究乡镇党委相关人员责任。对村党支部不按制度规定和要求执行的,追究村党支部书记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