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特殊群体诉讼权利与打击犯罪并重

13.07.2020  17:00




        7月8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田某宏、赵某同妨害公务一案,比较特殊的是本案二被告人均系聋哑人。

        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量刑情节申报表时,法官询问二被告人得知二人均没有委托辩护人,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及时向二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并联系二名格尔木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在庭审中分别为二被告人进行翻译,使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庭审顺利有序进行。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9日晚22时许,被告人田某宏、赵某同醉酒后在格尔木市昆仑广场“桂香茶艺”内因琐事与店主发生矛盾后,店主报警,金峰路派出所值班民警接报警后前往处警时,被告人田某宏、赵某同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殴打、推搡处警民警,以暴力阻碍民警执法。

        被告人田某宏、赵某同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系聋哑人且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遂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田某宏拘役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赵某同拘役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保障特殊群体的权利,特殊群体并不能因此就为所欲为,刑法是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的。二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希望广大市民朋友遵纪守法,不要以身试法,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同志执行公务,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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